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蓬江區便民服務疏導區(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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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4001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上級駐蓬江有關單位:
《蓬江區便民服務疏導區(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經區政府十一屆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4日
蓬江區便民服務疏導區(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創新城市管理機制,規范蓬江區便民服務疏導區(點)布局規劃、設置和建設標準要求工作,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江門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疏堵結合”治理占道經營行為的理念,結合蓬江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江門市蓬江區轄區范圍內便民服務疏導區(點)的布局規劃、設置、規范建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疏導區(點)定義】本辦法所稱便民服務疏導區(點)[以下簡稱“疏導區(點)”]是指在蓬江區轄區范圍內經批準定地點、定時間、定要求經營的,引導分散的個體流動攤販進行集中經營、規范管理的便民區域。進駐商戶數量達30檔及以上的為疏導區,進駐商戶不足30檔的為疏導點。
第二章 管理部門
第四條【部門職責】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負責疏導區(點)設置的統籌、指導、監督(其他單位在各自職能內也需要監督、指導)工作,具體工作由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城市管理、市場監管、鎮街行政綜合執法辦、自然資源、住建、衛健、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消防、應急、經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疏導區(點)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屬地鎮街職責】堅持屬地管理,屬地鎮街負責疏導區(點)設置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疏導區(點)選址、區(點)內經營區域劃分、經營類別和經營時段;監督疏導點內商戶嚴格按照經營類別和營業時間經營。
(二)指導疏導區(點)的開辦者、經營管理者依法完成疏導區(點)申請設立,取得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消防、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職能范圍內的相關辦理手續。
(三)負責疏導區(點)內食品攤販的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四)監督指導疏導區(點)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規范商販經營行為,督促開辦者和經營管理者保持疏導區(點)及周邊的整潔衛生、整齊有序、通道暢通。
第六條【城管執法部門(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辦)職責】城管執法部門(鎮街綜合行政執法辦)依法查處疏導區(點)周邊亂擺賣、亂拉掛、亂張貼等違反城市管理規定,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依法查處疏導區(點)開辦者、經營管理者未履行責任區保潔義務的行為。
第七條【市場監管部門職責】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監管疏導區(點)生產經營行為。對疏導區(點)內銷售的工業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疏導區管理者責任】疏導區(點)開辦者、經營管理者為疏導區(點)的管理責任人,應加強對疏導區(點)的日常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經營,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環境衛生制度,配備充足的保潔人員,定期對疏導區(點)進行清掃,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場內無亂扔垃圾、煙蒂、紙屑、污物等,無積存污跡、污水,無亂堆放雜物。
(二)對疏導區(點)內車輛實施管理,確保有序停放。
(三)建立便民疏導區(點)商戶登記卡及食品攤販登記卡管理制度,設置、派發商戶登記卡,督促食品攤販向屬地鎮(街)申領登記卡,商戶持卡經營。
(四)索取并有效保存進貨票據,并按經營類別設置經營臺賬,對進貨渠道、進貨方名稱、聯系電話等逐一登記造冊。
(五)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確保消防安全。
(六)經營生鮮食用農產品超20檔的疏導區(點)建立農產品快速檢測機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農藥殘留等快速檢測項目。
(七)規范攤位租金管理、建立消費者維權機制、嚴格落實燃氣安全主體責任,用氣設施符合規范要求,確保燃氣安全,維護良好經營秩序。
(八)建立明碼標價制度,督促商戶注明商品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基本信息。
(九)對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十)建立人群疏散應急預案,保障疏導區(點)生產經營安全。
第九條【建立長效機制】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各類疏導區(點)的具體特性,按職能細化各項檢查監管措施,建立完善巡查、檢查、監督考核等長效監管機制,確保疏導區(點)合法經營、文明有序。
第三章 疏導區(點)設置
第十條【設置原則】疏導區(點)的設置堅持“疏堵結合、合理布點、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準入安置”的原則,并逐步實行流動攤檔入場入室經營,最大限度還道于民。
第十一條【布點選址】疏導區(點)以鎮街為區域進行布點,結合周邊環境及需求對各鎮街轄區疏導區(點)進行統籌布局設置,確保地域均衡。疏導區(點)的選址應要立足當前,服務民生,根據市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實際需要,以不影響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不影響市民正常生活、教學和單位工作秩序,不影響市容環境為原則。
黨政機關、中小學校園、醫院、交通樞紐、重大活動場所等周邊100米范圍內以及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區域不得設置攤販經營疏導點。
第十二條【適應功能區劃】疏導區(點)應滿足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的要求,與商業網點規劃銜接、協調;農貿市場及現有疏導區(點)1公里半徑區域內不再新增設立疏導區(點)。
第十三條【分類設置】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已建成未竣工使用的路段、生活設施未配套到位的新建住宅小區周邊等作為疏導區(點)建設的主要區域。所在區域周邊市場數量不足或功能不完善,但市民消費需求大的,可設置疏導區。
所在區域商戶零散、擺賣時間較短、流動性較強的,可設置疏導點,就近解決市民“菜籃子”需求問題。
疏導區(點)根據周邊環境及需求,可設置成晝市或夜市,設置期限及經營時間根據經營種類、設置路段和市容環境保障任務需要等情況而定。
第十四條【設置條件】設置疏導區(點)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利用道路設置時,應設置在道路的一側,不得占用盲道和無障礙通道,不得影響行人通行,不得阻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遮擋路燈、道路名牌和交通信號、標志,不得占用綠地及綠化設施。
(二)利用街巷設置時,設置在街巷一側不影響通行的合適位置。
(三)利用住宅區內設置時(非小食類),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占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設置程序】疏導區(點)設置應按以下規定申請設置、選址和完善審核手續:
(一)疏導區(點)開辦者向所屬轄區鎮街提交設置申請。轄區鎮街結合申請內容制定疏導區(點)的規劃定點設置方案,報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
(二)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集各成員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初步同意設置方案后,由轄區鎮街通過公告欄、政府網站、報刊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匯總意見建議,報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由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呈報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審核。
(三)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對公示期間收集匯總的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認為合理的應當予以采納,由鎮街對方案進行相應修改并通過原公示渠道公告意見采納情況。
(四)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再次組織各成員單位對修改后的方案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審核同意設立的,由轄區鎮街協助疏導區(點)設置申請者依法進行疏導區(點)場所建設。
(五)疏導區(點)建成后由轄區鎮街向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驗收的書面申請。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對疏導區(點)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作出同意批復,疏導區(點)方可投入經營。
第十六條【建設要求】疏導區(點)的建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疏導區(點)經營場所建設應科學合理規劃設計,使用結構穩固、安全的簡易帆布棚等可移動、可折疊式設施,不得搭建永久性及臨時性建(構)筑物。設施架設應保證采光、通風良好。
(二)在合適(顯眼)位置設置疏導區(點)標志牌和管理標示牌。標示內容包括檔位規劃圖、經營時段、經營類別、信息公示等,且設置美觀、整齊、顯目、用字規范。
(三)統一定點劃線,干濕區分離設置,攤位設置科學合理、整齊有序,統一使用規定制式經營工具,簡易安全,符合整潔、衛生、高臺擺賣的要求。
(四)場地內及周邊通道實施硬底化,出入口、通道平整、暢通無障礙,并設有無障礙通道。
(五)場內照明、供水、排水、排污及供電等設施配套完善,功能齊備,滿足場地全覆蓋要求。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法律法規的要求。排水排污管道應按規定接入城市污水管網,下水道要有防蠅防鼠防蚊防蟑“四防”裝置,覆蓋多孔徑防鼠欄柵(孔徑小于1厘米),做好清潔、消毒、疏通措施,場內污水應全部通過管道排放,不得隨意傾倒、滴漏。
(六)按照垃圾分類要求配備帶蓋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桶蓋應保持常閉狀態。及時處置生活垃圾,避免垃圾積聚暴露,影響市容環境。
(七)配置達到國家規定的二類公廁設置管理標準的固定公廁或具備三級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移動公廁,保持公廁清潔、衛生、無異味。
(八)場內設為禁煙區,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劃定場外一定區域為吸煙區,應設置明顯的指引牌。
(九)合理配置臨時停車點,滿足經營者、顧客停車需要。
(十)場內外應規范設置廣告設施,規范發布廣告,并按規定要求發布公益廣告。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規范標準要求的條件。
第十七條【變更規定】疏導區(點)經營管理者不得擅自擴大疏導區(點)內攤位數量、變更疏導區(點)經營范圍。如因實際需要擴大攤位數量、變更經營范圍的,由疏導區(點)經營管理者向所在轄區鎮街提出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服從調劑】根據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經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批準,可適時對疏導區(點)進行增減調整,需要拆除、搬遷或調整的,疏導區(點)設置者、經營者和場內商戶應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劑或撤離。
第十九條【主動撤場】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建成投入使用的,該市場半徑1公里范圍內的疏導區(點)應在該市場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撤場完畢。轄區鎮街應協助疏導區(點)開辦者、經營管理者做好商戶勸退、場地清理等工作。逾期未撤場的,轄區鎮街應向疏導區(點)開辦者、經營管理者發出整改通知,限期退場,并由鎮街、市場監管、城管綜合執法、消防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疏導區(點)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分類經營】疏導區(點)經營類別可分為以下種類:
(一)風味小食類(不包括《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不得經營的食品);
(二)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干制食用農產品類;
(三)生鮮食用農產品類;
(四)小百貨、書報類;
(五)花卉類;
(六)服裝類。
第二十一條【禁止經營項目】疏導區(點)內不得經營下列商品:
(一)冷葷涼菜、生食海產品、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二)不經復熱處理的改刀熟食、現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改刀熟食”,是指燒鹵熟肉產品再行切開銷售的食品);
(三)露天燒烤類食品;
(四)活禽、活畜、寵物及國家禁止售賣的各類國家保護動物;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二條【食品登記卡管理】疏導區(點)內銷售《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無需辦理營業執照,銷售除農副產品外的其它食品應依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向所在鎮街申辦食品登記卡持卡經營。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活動管理】疏導區(點)內生產經營活動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食品攤檔應當配備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儲藏箱(車),設置統一制式不銹鋼環保無油煙操作臺,生熟食物分開放置,統一設置碗筷洗、消設施;具備防病媒生物、防塵等衛生設施;配備上下水設施,安裝油水隔離設施,配備潲水容器,鋪設防滲漏墊等,防止污水、油污污染;配備油煙、氣味凈化設施,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用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用水衛生標準;食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商戶使用瓶裝液化石油及配套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氣瓶存放量不得超過30kg,并設置2個8kg滅火器。
(二)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干制食用農產品類檔應配置可移動貨架、防病媒生物、防塵等衛生設施等。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三)生鮮食用農產品類檔應配備操作臺,上下水設施,防病媒生物設施及必要的配套冷藏設施、消毒設施等,食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四)小百貨、書報檔、服裝檔外觀整潔、美觀,經營物品分類放置,位置和高度基本一致。
(五)花卉檔應分類擺放,配置上下水設施,污水排放設施,防病媒生物滋生。
第二十四條【準入對象】疏導區(點)準入對象為提出進駐經營申請并具備經營相關條件的蓬江區常住居民,原則上應優先安置轄區內低保戶、下崗失業人員、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生活特別困難人員等困難群體;具備條件的疏導區(點),可適當安置轄區有固定居所或長期居住的無業外來人員。如申請人數超過攤檔數量的,可采取抽簽或搖珠的方式確定經營資格,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條【經營管理措施】疏導區(點)日常經營管理和安全生產應落實以下措施:
(一)疏導區(點)內的各攤檔商戶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商戶登記卡,標明經營者姓名、經營范圍、營業時間、責任人。食品類商戶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食品攤販登記卡。商戶登記卡及食品攤販登記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二)按規定的經營地點、范圍、時間和項目規范經營,不得擅自移動經營點位、擴大經營面積或者改變經營時間和項目。
(三)商戶應當穿著整潔,保持攤位擺賣工具統一美觀,經營秩序良好、無噪音擾民,嚴禁醉酒鬧事、打架斗毆。不得出現吆喝、敲打、油煙、擾民等現象。
(四)嚴格執行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制度,保持經營場所干凈整潔,垃圾桶等垃圾容器無破損、外表干凈無污跡,并有序放置在經營范圍內,垃圾日產日清,無垃圾積存,嚴禁將污水、污泥直接排出地面,病媒生物密度不得超標。
(五)閑置的花盆、花瓶等要倒扣放置,對有積水的花盆、托盤以及地面污泥要及時清理,妥善保潔處理水培植物以及魚池,確保水體無病媒源。
(六)不得經營、銷售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商品。
(七)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營禽畜肉類的商戶持有并在經營場所公示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檢驗合格證明,不得出售禁止經營的食品,確保食品來源安全,質量檢驗合格。
(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交叉污染,并按規定妥善處理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水),不得影響環境衛生或回流入食品加工、經營等環節。
(九)不得損壞各類市政設施和花草樹木,不得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入地管網、綠化等公用設施。
(十)不得擅自利用經營設施設置廣告,無亂張掛、亂拉接現象。
(十一)依法經營,服從管理,因重大活動等原因需暫停疏導區(點)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配合。嚴禁擅自轉借、轉租、轉讓臨擺點攤位。
(十二)經營者和顧客的各類車輛在場外停放有序,頭尾一致,無亂停放現象。
(十三)經營者應當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文明經營、禮貌迎賓,不拉客宰客,不從事其他侵犯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應對】疏導區(點)經營管理者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事件等特殊時期,應當全力配合衛健、應急等有關部門全面做好相關防疫、防控工作措施,確保疏導區(點)人員健康、食品安全、經營有序。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七條【考核等次】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每月組織各成員單位對疏導區(點)的經營管理進行檢查考核,并評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結果通報相關職能部門。檢查考核不合格的,轄區鎮街應向疏導區(點)開辦者、經營管理者發出責令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考核適用】同一個疏導區(點)連續兩次檢查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經責令整改仍不合格的,或者一個年度內累計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經責令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對其該疏導區(點)采取取消經營資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疏導區(點)的開辦者、經營管理者及商戶在營業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疏導區(點)的開辦者、經營管理者及商戶應自覺守法經營,積極配合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阻礙行政部門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毆打疏導區(點)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蓬江區城市管理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咨詢電話:0750-8221046
解讀文本:http://www.51wts.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223974.html
音頻解讀:http://www.51wts.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223975.html
圖解:http://www.51wts.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224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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