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23年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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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3003
蓬江府〔2023〕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上級駐蓬江有關單位: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切實抓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立改廢貫徹落實工作,根據《江門市司法局關于印發〈江門市2023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司辦〔2023〕42號)的相關要求,蓬江區政府對歷年來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決定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但未明確有效期的9件政府規范性文件統一設定保留期限,自《決定》公布之日起開始計算(詳見附件1)。
二、決定修訂個別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者國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府規范性文件3件;修訂前暫予保留,由實施單位牽頭研究盡快進行修改完善(詳見附件2)。
三、決定廢止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或者國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觸,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涵蓋或替代,或者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已被廢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4件(詳見附件3)。
附件:1.需要統一設定保留期限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2.擬修訂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3.決定廢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附件1
需要統一設定保留期限的政府
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標題 |
發文字號 |
有效期限 |
1 |
印發江門市蓬江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蓬江府辦〔2004〕125號 |
擬保留3年 |
2 |
江門市蓬江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暫行辦法 |
蓬江府辦〔2004〕153號 |
擬保留5年 |
3 |
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蓬江府辦〔2006〕37 號 |
擬保留5年 |
4 |
印發蓬江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節育獎勵辦法的通知 |
蓬江府辦〔2008〕89號 |
擬保留5年 |
5 |
印發江門市蓬江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
蓬江府辦〔2010〕189號 |
擬保留5年 |
6 |
江門市蓬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
蓬江府辦〔2011〕186號 |
擬保留3年 |
7 |
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
蓬江府〔2016〕4號 |
擬保留5年 |
8 |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蓬江府〔2020〕5號 |
擬保留5年 |
9 |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蓬江府〔2020〕18號 |
擬保留3年 |
附件2
擬修訂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標題 |
發文字號 |
1 |
《關于調整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定》 |
蓬江府辦〔2018〕60號 |
2 |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招商引資扶持辦法的通知 |
蓬江府〔2021〕7號 |
3. |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人才安居暫行辦法》的通知 |
蓬江府〔2023〕5號 |
附件3
決定廢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標題 |
發文字號 |
清理理由 |
1 |
印發蓬江區工業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
蓬江府〔2010〕18號 |
該文件條款已不適用于當前工業項目準入標準,不適用《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重點工業項目評審辦法(試行修訂版)〉的通知》(江府辦〔2023〕6號)。 |
2 |
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規定的通知 |
蓬江府辦〔2013〕199號 |
所屬機構職能已改變,主要內容已不符合新法規、規章或政策要求。 |
3 |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扶持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
蓬江府〔2020〕17號 |
由于暫行辦法中“按比例返還財政貢獻”等條款違反廣東省地方財政紀律。 |
4 |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蓬江區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
蓬江府〔2021〕2號 |
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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