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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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為了做好機構改革的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涉及機構改革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蓬江府辦函〔2019〕685號)的要求,區政府對涉及我區機構改革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對《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扶持五金衛浴產業發展的優惠措施》等14件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附件1)。
對《江門市蓬江區節能獎勵試行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附件:1.區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2.區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范性文件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1
區政府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理由 |
1 |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扶持五金衛浴產業發展的優惠措施 | 蓬江府〔2004〕21號 | 該政策內容已不適應現實需要,不再實施。 |
2 | 調整蓬江區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 蓬江府〔2008〕7號 | 該文件適用期已過,其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要求。 |
3 | 江門市蓬江區民營工業企業貸款貼息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試行) | 蓬江府辦〔2003〕74號 | 該文件適用期已過,其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
4 | 江門市蓬江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蓬江府辦〔2005〕37號 | 該文件適用期已過,其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
5 | 江門市蓬江區舉報惡性群體拖欠工資行為獎勵暫行辦法 | 蓬江府辦〔2005〕138號 |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有修改,且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要求。 |
6 | 江門市蓬江區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 | 蓬江府辦〔2006〕147號 | 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與當前要求不符;國家已出臺新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9號)。 |
7 | 蓬江區有獎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實施辦法(試行) | 蓬江府辦〔2008〕100號 | 國家已出臺新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 |
8 | 江門市蓬江區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 | 蓬江府辦〔2008〕130號 | 實施辦法與當前要求不符。目前蓬江區已新頒布實施《江門市蓬江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蓬江委辦〔2014〕6號)。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理由 |
9 | 關于扶持蓬江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創業的實施意見 | 蓬江府辦〔2008〕221號 | 該文件適用期已過,其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
10 | 蓬江區知識產權(專利)資助暫行辦法 | 蓬江府辦〔2011〕248號 | 該規范性文件與目前國家關于專利資助的政策不相符,已沒有繼續實施的必要。 |
11 | 蓬江區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細則 | 蓬江府辦〔2012〕163號 | 建議廢止,目前按照《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執行。 |
12 | 蓬江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 蓬江府辦〔2012〕288號 | 國家、省、市出臺新的獎勵實施辦法,需對應上級出臺新的獎勵實施辦法。 |
13 | 關于印發劃定蓬江區畜禽養殖區域規定的通知 | 蓬江府辦〔2015〕11號 | 已出臺新的劃定文件(蓬江府辦〔2018〕60號)。 |
14 | 江門市蓬江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 | 蓬江府辦〔2016〕49 號 | 與上位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且已不適應我區工作實際的需要,建議廢止。 |
附件2
區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范性文件
江門市蓬江區節能獎勵試行辦法(2012年1月11日蓬江府辦〔2012〕6號公布)
修改內容:
1.將第二條中的“由區經濟促進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修改為“由區科工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將第十二條中的“由區經濟促進局根據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修改為“由區科工商務局根據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
3.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各鎮、街節能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提出推薦意見后連同申報材料報區經濟促進局”修改為“各鎮、街節能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提出推薦意見后連同申報材料報區科工商務局”。
4.將第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區經濟促進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修改為“區科工商務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
5.將第十五條中的“并由區經濟促進局給予通報批評”修改為“并由區科工商務局給予通報批評”。
6.將第十六條中的“本辦法由區經濟促進局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由區科工商務局負責解釋”。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