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區民政局轉發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關于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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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關于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門市蓬江區民政局  

                2021421 日    


                江門市蓬江區關于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完善我區困境兒童保障制度,促進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29號)、《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強兒童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的通知》(粵民規字〔20205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9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兒童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政府、市政府相關工作安排,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快形成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的兒童保障工作格局。從加強生活保障、推進各類保障、落實監護責任、加強關愛保護、提升服務能力、健全保障機制等六個方面,進一步健全我區兒童保障體系,推動兒童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二、保障范圍及停止保障待遇的情形

                (一)保障范圍

                1.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

                3.自身困境兒童。是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殘疾兒童和重病兒童等。

                1)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是指攜帶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未成年人。

                2)殘疾兒童,是指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經法定殘疾評定機構評估認定為殘疾等級的未成年人。殘疾種類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和多重殘疾。

                3)重病兒童,是指患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主要包括:衛生部認定的各類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術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糖尿病(合并心、腦腎及神經系統慢性病變);腦卒中后遺癥(腦出血、腦栓塞、腦血栓引起);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肺結核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原發性高血壓病(合并有心、腦、腎損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嚴重心律失常、心臟擴大);支氣管哮喘;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潤性突眼、嚴重心律不齊、心臟擴大、心力衰竭);血友病等以及符合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特定病種。“重病”定義下同。

                4.家庭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

                5.安全困境兒童,是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

                害的兒童。

                6.臨時困境兒童,是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二、停止保障待遇的情形

                保障范圍內的兒童或家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享受相應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死亡的;

                2.年滿18周歲,且未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次月起不再享受;

                3.年滿18周歲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畢業后次月

                起不再享受;

                         4.戶籍遷出我區的(集中供養孤兒除外);

                5.原被認定為孤兒,現被依法收養的,不再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6.原被認定為孤兒,現找到生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7.原被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或母失聯的,現重新取得聯系,并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再享受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待遇并同時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8.原被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或母在押服刑或強制戒毒的,現父或母刑滿釋放或戒毒期滿的,不再享受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待遇(從其父或母刑滿釋放或戒毒期滿3個月后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并同時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9.在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接受救助期間,停止享受相關生活保障待遇;

                10.出現符合停止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況。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生活保障

                1.孤兒。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根據省、市制定的標準定期進行調整。具有我區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全部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對社會組織、群眾或公安干警在我區范圍內撿拾的棄嬰(棄童),經派出所多方查找其親生父母不著,確需并且符合規定送社會福利機構內撫養的棄嬰(棄童),按規定為其申請納入集中供養孤兒。對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兒童,直接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已被認定為我區孤兒的,年滿18周歲后,未在全日制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不再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但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特困人員,并按規定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對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基本生活保障金發放標準與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養育標準相一致。

                3.自身困境兒童,做好自身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根據不同兒童群體需求分類,精準保障。

                1)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每月按照我區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10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2)殘疾兒童,每月按照我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此外,按照《關于進一步健全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向符合條件的困難殘疾兒童和重度殘疾兒童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3)重病兒童,每月按照我區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40%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上述(1)、(2)、(3)類兒童同時符合兩類或以上條件的,補貼按就高原則進行發放。

                4.家庭困境兒童,將符合條件的兒童按政策分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范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符合條件的兒童根據低保救助政策,按照就高原則增發救助金:學前兒童和小學、中學(含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在校生,按照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增發救助金;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中有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按照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0%增發救助金;大學(含全日制大專及本科,不含業余大學)在校生,按照我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0%增發救助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兒童和低收入家庭兒童同時享受臨時救助和價格臨時補貼聯動保障。

                5.安全困境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確需臨時監護的,可由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實施救助。

                6.臨時困境兒童,按政策將符合條件的臨時困境兒童分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范圍。

                7.多重困境兒童,根據政策規定,按照不疊加、就高原則享受相應保障。

                1)已認定為孤兒的不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養人員,不再享受自身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2)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或者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且未達到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補貼標準的進行補差發放,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再享受自身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二)推進各類保障

                1.強化教育保障。

                (1)要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入學和不失學。

                    (2)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要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社會福利機構內集中供養的適齡困境兒童按政策規定享受義務教育。

                3)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按照政策享受教育資助;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貧困戶學生可享受生活費補助。

                4)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的,可享受扶持政策。殘疾兒童可享受學前三年免費教育資助;殘疾兒童可通過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享受教育安置服務;符合資助政策的殘疾學生可優先享受教育資助。

                5)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享受各級政府財政保障。隨遷子女可依法享受義務教育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可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符合條件的家庭困境兒童可減免學雜費用。

                2.健全醫療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因病致貧家庭重病兒童享受醫療救助,下調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困境兒童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加強出生缺陷防控、兒童殘疾防治、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指導。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按規定納入醫療保障范圍,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費用可通過醫療保險報銷。孤兒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享受醫療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孤兒、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重病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全額資助。

                3)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可免費投保“孤兒保障大行動”重大疾病公益保險,由民政部門提供投保激活、報案理賠等協助服務,保證參保兒童及時享受公益保險保障。 

                4)完善區域性兒童重癥救治體系,鼓勵社會慈善力量開展困境兒童慈善醫療救助項目。

                3.實施康復保障。

                (1)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不斷提升康復服務水平,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接受殘疾人康復服務。

                2)加強0-6歲殘疾兒童的早期篩查、手術治療、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工作。推動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0-6歲殘疾兒童可享受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及支持性服務等內容的康復救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殘疾兒童可享受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3)推動孤兒非手術類救治、體檢和康復治療納入“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逐步擴大受益孤殘兒童資助范圍,具體按照《“孤兒醫療康復明天計劃”項目實施辦法》執行。新生兒按照“廣東省出生缺陷綜合防控項目”部署享受疾病篩查服務補助。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兒童的康復救助補貼標準逐步提高,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具體按照《江門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方案》執行。

                4.加強住房保障。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符合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條件或建檔立卡貧困戶無房戶住房安全保障條件的,優先予以保障;居住在城市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住建部門要優先納入保障范圍,應保盡保。持續開展“單親特困母親安居房”援助項目,對子女未成年、未就業、無勞動能力且住房困難的單親特困母親家庭予以資助。

                (三)落實監護責任

                1.強化家庭監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兒童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教育、民政、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部門和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加強對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

                2.落實臨時監護。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村(居)民委員會、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部門要對其進行教育訓誡,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監護人暫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或喪失監護能力的,要按照有關法律要求責令其他法定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或者確定受委托監護人,確保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對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有需要的兒童,可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由公安機關采取多種方式聯系監護人或確定委托監護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一般不超過一年。

                3.履行兜底監護。對于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兒童,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蹤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沒有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四)加強關愛保護

                  1.定期走訪排查。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至少每季度走訪一次,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

                2.落實強制報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機構,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培訓、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單位、組織、機構等,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文化教育、職業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文藝、體育等技能訓練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站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務機構;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營等校外托管、臨時看護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是指上述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各類組織、機構的工作人員,同時包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兒童督導員、村(居)民委員會兒童主任。以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兒童失蹤、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教育、民政、公安、婦聯、關工委等部門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

                3.強化風險防范。堅持底線思維,壓實各級風險責任,防范化解兒童保障領域重大風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按照《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嚴格落實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生活照料、醫療康復、崗位安全、值班巡查、檔案管理、強制報告、應急管理、進出登記等要求。

                  (五)提升服務能力

                1.加強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場所設施設備,穩步推進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和轉型升級,增強服務能力,滿足困境兒童監護照料需要。要統籌發揮行政公共服務一體化平臺、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組織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兒童活動場所作用,讓困境兒童活動有場地,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務平臺和陣地。

                2.充實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承擔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職責,組織建立困境兒童一人一檔的信息臺賬并進行動態管理,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廣東省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管理系統”等系統實時更新困境兒童信息;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并共同行動,指導幫助困境兒童監護人等妥善照料困境兒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并及時受理、審核困境兒童及家庭有關保障政策的申請,協助做好申請批準和資金發放工作;要做好服刑、戒毒人員子女幫扶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兒童關愛服務工作;加大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社會工作等專業技術崗位開發力度;指導鄉鎮(街道)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作為基層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要力量。

                3.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人員擔任(兼任)的兒童主任,負責轄區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具體開展,做好信息收集、核查、統計,入戶走訪、定期報告、政策指引等相關工作,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或重病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

                4.加強部門聯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有機結合,發揮部門間聯席會議作用,促進部門間加強溝通協調、完善工作措施,并適時組織工作檢查和進行實地指導,推動各部門共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協商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將關愛困境兒童工作與推進落實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綱要等工作有機結合,廣泛動員工會會員、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積極為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組織要加強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

                5.發動社會參與。發揮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優勢和示范帶動作用,廣泛開展適合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鼓勵培育兒童服務類、社會工作類等社會組織,引導愛心企業、愛心人士積極參與兒童關愛保護。

                6.加強宣傳引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新型媒體,廣泛開展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

                  (六)健全保障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積極推進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納入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明確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任務,壓實工作責任。積極推動完善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家庭教育、兒童收養等方面的制度規范,為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加強資金保障。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將困境兒童生活、就醫、就學、監護、服務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做好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和相關工作經費保障。推動政府購買服務,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納入有關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具體項目目錄。

                3.加強社會服務。民政部門重點購買走訪核查、熱線運行、監護評估、精準幫扶、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家庭探訪、社工督導等關愛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兒童關愛服務,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員積極發揮自身專業力量,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心理疏導、教育指導、需求評估、危機干預等專業服務,為精神關懷缺失、遭受家庭創傷等兒童提供人際調適、精神慰藉、心理疏導等專業性關愛服務。鼓勵慈善組織結合困境兒童實際需要設立資助幫扶困境兒童的定向慈善項目,為困境兒童醫療康復、教育就學等籌集善款;鼓勵社會志愿服務力量積極參與困境兒童幫扶救助。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江門市蓬江區民政局社會救助股

                咨詢方式:0750-8223966


                音頻解讀:http://www.51wts.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301743.html
                    圖文解讀:http://www.51wts.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301744.html
                    文字解讀:http://www.51wts.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30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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