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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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經區政府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     

                  201681   

                    

                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 

                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江府辦〔201514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平穩銜接、可持續發展,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居保制度。 

                  (一)統一制度。 

                  將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為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繼續繳費,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參保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具有蓬江區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檔次。 

                  1.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 

                  2.參保人以每個自然年為繳費年度,按年繳費,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四)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范圍。 

                  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納入城鄉居保參保資助范圍,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本級財政按每年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但最多不超過15年。 

                  (五)規范集體補助標準。 

                  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的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補助金額隨同個人繳費金額記入個人賬戶,補助金額不應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六)鼓勵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居民參保。 

                  (七)政府補貼標準。 

                  1. 參保繳費補貼標準。 

                  (1)對參保人繳費按不同繳費檔次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從201411日起,對參保人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20-360元,下同)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480元及以上,下同)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 

                  (22015年,城鄉居保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暫按2014年的做法執行。 

                  (3)從201611日起,對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110元;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 

                  2. 基礎養老金標準。 

                  (1201471日起,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5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25元)。 

                  (22015年1月1至2015年6月30,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仍按2014年7月1日起的標準執行; 2015年7月1日起,按市統一部署,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30元)。 

                  (3)從201611日起,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5元。 

                  (4)上述第123點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按中央標準的 50%對我區給予補助以外,其余部分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 

                  3.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的個人參保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按《關于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市、縣(市、區)分擔問題的通知》(江財社[2015]213號)規定執行。區負擔部分由區本級和各鎮(街道)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八)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參保人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10元,所需資金由區本級和各鎮街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九)建立健全政府補貼正常增長機制。 

                  1. 提高參保繳費補貼標準。2016年每人每年80元(選擇高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110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參保繳費補貼標準。 

                  2.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從2016年起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125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基礎養老金。 

                  3.建立正常增長機制。2016年后,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和參保繳費補貼標準實行正常調整機制。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組織調研,依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協商一致后,提出調整方案,經蓬江區人民政府審議同意后執行。 

                  4.政府補貼正常增長機制所需資金,所需資金由區本級和各鎮街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十)個人賬戶儲存額管理。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十一)養老金待遇計發。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十二)個人賬戶的保留、遷移和繼承。 

                  1.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2.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3.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4.參保人死亡后待遇發放。 

                  已按規定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后,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后的1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及時退回。 

                  5.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處理辦法。 

                  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工作。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層次。具體收繳辦法和政府撥付辦法按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 

                  (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七)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服務體系。 

                  (一)區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制訂、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 

                  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當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并長期妥善保存。 

                  區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辦經費的年度預算,并聯合區人社部門做好上級財政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區民政部門、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低保對象、五保戶、重度殘疾人、服役退役軍人等特困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以及相關補助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定期向區人社部門提交特困人員名單等資料。 

                  區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基金收支、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組織、宣傳、農業、編辦、發展改革、公安、衛計、國土資源和婦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人社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參保等工作。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由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統一擬定,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服務網絡。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配備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人員;各行政村、社區健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點,協助各鎮(街道)服務機構開展工作,并至少配備一名村(社區)社會保險協理員,提高基層社會保險經辦能力,提高社會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基層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協理員主要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險政策宣傳、組織發動參保、協助參保人辦理個人繳費和申領待遇、協助組織公示和資格審核、受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舉報等。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經費標準和社會保險協理員聘請方式由區政府另行制定。 

                  四、健全相關制定銜接。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妥善做好本辦法和相關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4174號)文件執行。 

                  五、相關要求 

                  (一)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意見實施后,原《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蓬江府辦〔2011186號)和《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蓬江府辦〔201284號)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相關附件:

                政府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