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蓬江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字體:[大] [中] [小]
【頁面調色: 】
蓬江府辦〔2014〕109號
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蓬江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區國土規劃和環境保護局、區財政局制訂的《蓬江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土規劃和環境保護局、區財政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31日
蓬江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實施細則
區國土規劃和環境保護局 區財政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江門市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府辦[2012]123號)精神,為切實加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保障承擔保護任務者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耕地是指在土地年度變更調查工作中所確定的耕地(含可調整耕地)。
本細則所稱基本農田是指《蓬江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農田。
第三條 依據第二條所確定的耕地及基本農田均納入補貼范圍。耕地及基本農田經依法批準被占用進行非農業建設的,不再納入補貼范圍。
第四條 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對象為承擔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
第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主要來源于省級補助和地方補貼。省級補助標準為15元/畝·年,區財政視財力情況安排相應資金,專項用于基本農田補助貼。
耕地保護補貼資金主要來源于地方補助,區財政視補貼效果和財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貼。
第六條 各鎮(街)應每年與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協議書,作為分配耕地保護補貼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前提條件。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遲發放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
第八條 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應當分配給承擔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用于基本農田后續管護、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支出,具體由各鎮(街)政府(辦事處)研究確定。
第九條 承擔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措施保護好耕地和基本農田。
第十條 享受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當年補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
(二)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 享受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單位應于每年12月將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向權利人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