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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江門市蓬江區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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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我區于2004年制定《關于江門市蓬江區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實施以來,有效規范了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的使用。但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大發展,我區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越來越多,補償款的數額越來越大,該指導意見部分條款已不適用。現為進一步規范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使用管理,確保土地征用補償收益,保障廣大農民、股民權益,我區重新修訂《關于江門市蓬江區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的指導意見》。

                  二、制定依據

                  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200811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20165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20141126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江門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江門市蓬江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意見

                  三、主要目標

                  通過實施本指導意見,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使用土地征用補償款遵循民主決策、公開透明、用之于民三項原則,進一步規范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的使用管理,使征地款的使用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正確處理好村民自治、村級經濟發展及征地工作任務三者之間的關系,體現村民自治、公開、公平、公正以及惠及自身的總體目標。

                  四、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基本原則、使用范圍、組織領導。

                  第一部分:明確規范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的原則,包括民主決策、公開透明、用之于民。

                  第二部分:提倡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的使用范圍。

                  提倡提留不少于20%的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專項固化統籌用于集體發展經濟。提倡提留不少于30%的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專項固化統籌用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及農村人居環境。

                  第三部分: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使用管理的組織領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使用的具體操作機構,村(社)務監督委員會是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使用的監督機構,各鎮(街)是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使用的監管機構。

                  五、實施日期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江門市蓬江區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管理的指導意見》(蓬江委〔200424號)及《江門市蓬江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意見》第三章第八節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管理制度的指引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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