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江門市蓬江區老舊社區改造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政策解讀
來源:區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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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大力推行老舊社區改造提升,特制定《江門市蓬江區老舊社區改造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現對《三年行動計劃》制定背景等相關內容進行解讀如下:
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國家和省、市推進城鎮老舊社區改造的有關精神,貫徹落實區委九屆十次全會工作部署,不斷提升老舊社區居住品質,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運用“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理念,將開展老舊社區改造與加強基層黨建、創新社會治理等結合起來,積極推動老舊社區功能完善、空間挖潛和服務提升,努力打造“六有”(有完善設施、有整潔環境、有配套服務、有長效管理、有特色文化、有和諧關系)宜居社區,使市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顯增強,特制訂此《三年行動計劃》。
二、制定依據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9年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19〕243號)
(二)《2020年廣東省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推進方案》(粵建節〔2019〕74號)
(三)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六穩”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19〕20號)
(四)關于印發《2019年江門市深化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任務清單》的通知(江創文辦〔2019〕10號)
(五)《江門市城市品質提升行動2019年任務清單》
(六)《江門市老舊小區改造(試點)工作方案》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共建
遵循“共建共治、共同締造”的理念,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激發居民群眾參與熱情,調動相關聯單位的積極性,匯集各方智慧,建立“意愿共商、方案共謀、多方共建、成果共享、成效共管”的工作機制。
(二)堅持拓寬渠道,合理共擔
堅持“政府一點、居民出一點、市場出一點”的原則,按照“政府兜底保基本、居民出資保受益、市場運營促提升”的思路,探索改造資金共擔機制。強化金融政策支持,依托改造區域內相關公共資源,搭建投融資平臺,吸引社會資本及國有企業參與提升類改造項目;引入市場運營社區停車場、養老、托幼、家政等服務,建立受益者付費機制。
(三)建管并重,長效治理
堅持改造與管理相結合,先期引導成立居民自治組織,有條件的社區可引入物業管理單位,支持社會資本或國有企業參與運營管理,做到前期改造和后期管理有效銜接。實現一次改造基本到位,長效管理機制同步建立。
四、改造范圍和內容
老舊社區應為城市、縣城(城關鎮)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設施落后影響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強烈的住宅社區。已納入城鎮棚戶區改造計劃、擬通過拆除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實施改造的棚戶區(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為主的區域和城中村等,不屬于老舊社區范疇。
改造內容包括:社區內道路、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綠化、照明、圍墻等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社區內配套養老撫幼、無障礙設施、便民市場等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社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有條件的居住建筑加裝電梯等;與社區直接相關的城市、縣城(城關鎮)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排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改造提升。
五、重點任務
一是加大力度整治環境。蓬江區老舊社區大多是2000年以前已建成開放式社區,位置坐落于蓬江區老城區中心地段,拆遷成本大,計劃根據老舊社區經過近30多年使用的水泥路面破舊情況,從翻新路面或水泥硬底化應對路基破壞、路面破損、積水積淤等情況。二是提高綠化養護力度。針對老舊社區整體環境得不到改善和提高,綠地面積嚴重缺乏,綠化建設規劃存在滯后性,缺乏系統性的園林配置和綠化養護的情況,通過聘請專業機構實地考察后對社區綠化進行整體改造,使設計方案既充足滿足群眾需求,美化社區及街道整體環境,又保證綠化后期質量,提高工程的保質期,避免“豆腐渣”工程,能使百姓長久受益。三是增加公共設施。老舊社區建設年代較早,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各類基礎設施不配套、不完善的問題比較突出,計劃鞏固完善基本的配套設施,對老舊社區里的水、電、氣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維修完善。四是改善衛生狀況。由社區組織工作人員在轄區內開展環境衛生清理活動,社區干部帶頭對社區內的衛生死角、衛生薄弱點、社區垃圾點、道路進行逐一排查、清掃。同時,向轄區的居民宣傳環保意識,引導居民將房前屋后的衛生打掃好,及時清理堆放的雜物。
六、《三年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說明
《三年行動計劃》包括主要內容有五條。
第一條主要規定《三年行動計劃》的指導思想。
第二條主要規定《三年行動計劃》的工作目標。
第三條主要規定《三年行動計劃》的重點任務包括加大力度整治環境、提高綠化養護力度、增加公共設施、改善衛生狀況。
第四條主要規定《三年行動計劃》各部門、鎮(街)責任分工。
第五條主要規定《三年行動計劃》的保障措施包含組織保障、實施保障和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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