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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消防行政執法委托書的公告、協議書(環市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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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消防行政執法委托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以及《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粵府令〔2021282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推進我區基層消防監管體系建設,提升基層消防治理能力,現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部分消防行政執法權委托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環市街道辦事處行使。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機關

                江門市蓬江區消防救援大隊

                二、受托對象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環市街道辦事處

                三、委托執法范圍

                上述對象轄區范圍內

                四、委托執法事項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江門市蓬江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將下列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委托給上述對象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第六十《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詳見附委托行使的消防行政處罰權限

                上述委托事項不包括法律規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強制,執法對象不包括區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委托事項處罰額度為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給予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罰款對單位給予一萬元以下含一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權。另外,受委托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行使處罰權限時,由受委托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處罰權限和幅度執行。

                五、委托期限

                2024101日起至20250930日止。

                另外,江門市蓬江區消防救援大隊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環市街道辦事處于2023920日簽定的《關于消防行政執法委托書的公告》和《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在20241001日廢止。

                特此公告。



                  江門市蓬江區消防救援大隊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環市街道辦事處

                    2024910                 2024910


                委托行使的消防行政處罰權限

                委托

                項目

                委托

                單位

                受委托

                單位

                行政執法法定事項及權限

                委托權限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個人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1)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2)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3)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行為的處罰;

                4)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2.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單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的。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建筑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個人和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2)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個人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個人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給予個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2)對過失引起火災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3)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情節較輕的處罰。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和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1)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查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六、《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以及第三款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人違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以及第三款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七、《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消防控制室管理單位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管理單位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

                                                       

                消防監督管理行政處罰

                區消防救援大隊

                環市街道辦事處

                八、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和單位存在以下消防違法行為,由受委托單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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