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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業務受理部門變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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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辦事企業:

                根據新修訂頒布的《地名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3號)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批準”的規定,并結合省、市、區的工作部署,為進一步理順經辦流程,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即日起,蓬江區民政局不再受理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業務,正式移交給蓬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該事項對應受理范圍、受理資料等仍按原要求執行(詳見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蓬江區辦理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業務須知



                江門市蓬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蓬江區民政局

                         20228月16日  



                附件:


                蓬江區辦理住宅區樓宇命名更名業務須知


                一、受理范圍

                (一)本事項適用于具備建筑物、住宅區、樓宇名稱的命名更名申請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個人。

                (二)地名命名、更名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

                1.不得損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民族尊嚴和破壞社會和諧;

                2.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反映當地歷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3.尊重群眾意愿,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4.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5.同一城鎮內的建筑物、住宅區名稱,不應重名、同音;

                6.住宅區、樓宇應當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7.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外國人名、外國地名作地名;

                8.地名的命名應當符合下列規范:使用規范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產生歧義的字;地名應當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通名用字應當能真實地反映其實體的屬性(類別);不得使用單純序數作地名;禁止使用重疊通名;

                9.建筑物、住宅區地名通名的使用應當具備與通名相適應的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高度、綠地率等。建筑物、住宅區地名通名的命名規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0.地名的冠名權不得實行有償使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1.使用不規范、生僻或易產生歧義的漢字命名的地名,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更名;

                12.一地多名,一名多寫,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二、辦理條件


                設立依據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廣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

                第三條、第五條

                《江門市地名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必要條件

                (一)建筑物、住宅區命名、更名滿足下列其中之一條件的,予以審批:

                1.大廈:指大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上),高度20層以上,或總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下),高度15層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或大型樓宇。

                2.廣場: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圍成相對完整,且有整塊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場地(不包括停車場)的綜合商貿建筑。

                3.村:指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有較完善生活配套設施(包括幼兒園、小學等)的集中的相對獨立的住宅區。

                4.花園:指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綠地和休閑地面積占整個用地面積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點的住宅區。

                5.園、苑、閣、莊、寓、宅、庭、居、臺、院: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2萬平方米以下;或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6.樓、舍、廬、邸、軒、亭、府、公寓、公館: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或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7.別墅: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小于0.5,覆蓋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積大于建筑占地面積,位處市郊的低層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8.山莊:指占地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小于0.5,覆蓋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積大于建筑占地面積,依山而建的以低層建筑為主的低密度高級住宅區。

                9. 城:指大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上),占地面積4平方公里以上;中、小城市(市區非農人口在50萬以下),占地面積2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區、大型商貿建筑群。

                10.中心:指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導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的,須在名稱中增加。

                2.不予批準的情形:

                   1)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2)不能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工程權屬或房地產權屬證明的;  

                   3)產權人對命名意見不一致的;

                4)相關資料存在偽造的。



                三、申請材料

                   (一) 材料形式要求

                紙質申請材料采用A4紙,其加蓋的公章須與申請人名稱完全一致;手寫材料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復印件申請人均應簽名、復印清晰、大小與原件相符;復印件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本人簽名。

                (二)材料目錄

                序號

                材料名稱

                要求

                數量(份/套)

                紙質/電子版

                原件

                復印件

                1

                建筑物住宅區命名、更名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和申請命名的名稱。            

                1           

                紙質            

                2

                《建筑物命名、更名審批表》

                審批表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單位確保填寫的資料準確、無誤、完整、合法。            

                2            

                紙質            

                3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包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授權委托證明書(如非法定代表人親自辦理需提供),辦理人身份證等    

                1

                紙質            

                4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

                申請單位應確保申請資料合法、有效,以上資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1

                紙質            

                5

                《不動產權證書》及附圖

                申請單位應確保申請資料合法、有效,以上資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1

                紙質            

                6

                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建筑物住宅區總平面圖

                申請單位應確保申請資料合法、有效,以上資料均需提供原件核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原圖大小的1張、A3大小的10張

                紙質            

                7

                原命名的批復文件

                原命名、更名批復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1

                紙質


                四、辦理時限

                申請時限

                受理時限

                即時

                受理時限說明

                自接收申請材料之后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定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或兩個月

                法定時限說明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若涉及公眾利益,需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進行協調的,受理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承諾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說明

                與法定辦理時限一致


                五、辦事地址及聯系方式

                (一)地址:江門市蓬江區篁莊大道10號火炬園二號樓4423室江門市蓬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法規和信訪股;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聯系方式:0750-3167326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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