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和《江門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江府〔2019〕132號)相關規定,結合江門市區實際情況,經江門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江門市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公告如下:
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地址屬江門市區城鎮社區,并在本市區工作或居住;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405元以下;
3.家庭財產凈值人均11.7萬元以下;
4.在本市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政府購房優惠政策(含經濟適用住房)。
其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地址屬江門市區城鎮社區,且入戶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00元以下,家庭財產凈值人均6.7萬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點條件的家庭,符合申請廉租住房資格,優先安排。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405元以下;
2.家庭財產凈值人均11.7萬元以下;
3.在本市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4.與本市區現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聘用)合同,申請之日前半年內購買1個月以上(含1月)社會保險。
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江門市戶籍;
2.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從取得畢業證書次月起未滿3年;
4.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67元以下;
5.在本市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6.與本市區現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聘用)合同,申請之日前半年內購買1個月以上(含1月)社會保險。
四、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環衛工人、公交司機;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67元以下;
3.在本市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4.與本市區現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消防救援人員;
2.青年醫生、青年教師;
3.教師、醫生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
4.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767元以下;
5.在本市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6.與本市區現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向就業單位提出申請。符合上述條件消防救援人員、青年醫生、青年教師、公交司機、環衛工人,向就業單位提出申請,允許就業單位采取團租的方式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蓬江區、江海區由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會區由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分類解決。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申請及房源情況,必要時可在市區范圍統籌調劑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分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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