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江發〔2015〕2號)、《江門市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文件精神,實施“重”“微”雙驅戰略,加快發展技術交易,推動科技創新資源向科技型小微企業轉移、轉化及產業化,增強科技型小微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型小微企業加快發展。結合江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技術交易的有關規定,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補助的技術交易,應當簽訂規范、完整的技術交易合同,已經完成交易金額的支付,并通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認定。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品為載體提供技術和開發成果的不列入技術交易補助范圍。由關聯企業之間進行交易的技術合同,或者買賣雙方達成并直接進行交易的技術合同可依法享受國家稅收政策,不屬于本辦法補助范圍。
第四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科技局根據當年度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交易額目標測算當年補助資金額度,在財政年度預算中預留安排。
第五條 補助對象。
(一)在江門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小微企業,且交易的技術成果實施地在江門市內;
(二)對通過技術交易專屬平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成果交易轉化做出積極成效的服務機構;
(三)對在技術交易專屬平臺中實現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成果交易作出積極貢獻的經紀人。經紀人要掛靠專屬平臺運營機構,接受相關培訓,并在市技術交易中心備案。
第六條 補助額度。
(一)科技型小微企業引進高校、科研院所、非關聯企業和個人的技術成果實現的技術成果交易,按交易額的10%給予買方補助。單個交易補助不超過10萬元,單個企業每一年度補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
(二)對通過技術交易專屬平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成果交易轉化做出積極成效的服務機構通過市科技計劃立項的方式給予扶持;
(三)對在技術交易專屬平臺中實現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成果交易作出積極貢獻的經紀人,按交易額的2%給予補助,同一技術成果多次轉讓不重復補助,單個交易補助不超過5萬元。經紀人要與企業簽訂技術經紀委托等協議,并對技術交易切實起到中介推動作用。
第七條 受理程序。
申請補助對象先向所在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包括技術交易合同、技術交易補助申請書、交易履行真實性承諾書、技術交易發票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審核后匯總報送給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補助的企業、經紀人以及補助金額標準等。
江門市技術交易中心提供專屬平臺的原始交易數據資料等以供核對。
第八條 公示與審批。
市科技局對擬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應于補助資金文件下達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市(區)財政局辦理撥款申請手續。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持方式為無償資助,獲得補助資金的單位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經費使用要符合財政科技經費管理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轄區內補助資金的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或績效評價等,防止虛報騙取補助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市科技局可要求追回補助資金。每個項目監測時限為兩年。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交易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企業應提前向所在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并按保密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江門市財政局關于發展技術交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補助試行辦法》(江科〔2015〕112號)文件中涉及科技型小微企業技術交易補助的,按照本辦法執行,不予重復補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關政策法規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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