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門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實施方案(2015—2017)》(江府辦〔2015〕20號,雛鷹計劃),實現我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四大工作目標,根據工作安排,我局負責編制《江門市科技型小微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為規范名錄編制、調整、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門市科技型小微企業,指須在江門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定義的小微企業,并在科技指標方面同時滿足下列5條中任意3條:
(一)企業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檢測,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經營等科技與創新活動;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擁有(含已受理的)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或掌握專有技術;
(三)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5%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以上;
(四)企業上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業上年度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銷售收入之和占企業銷售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三條 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定義的小微企業,依據企業統計數據與資料按照上條所列科技指標進行篩選生成名錄。數據與資料來源包括:
(一)市科技局依據掌握的科技企業統計數據與資料篩選;
(二)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依據調查掌握科技企業有關統計數據與資料,向市科技局推薦;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交《科技型小微企業信息收集表》(附件1)等有關證明材料向各市區主管部門主動提出申請。
第四條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型小微企業名錄系統。系統信息根據每批次公布名錄文件(含“移除名錄”)同步更新。
名錄的動態調整(包括增補與移除)常年受理,原則上按季度分批公示。
第五條 名錄的增補程序:
(一)企業可提交《科技型小微企業信息收集表》(附件1)及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加入科技型小微企業名錄申請。材料清單如下: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專利證書或專利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3、人員情況說明;
4、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5、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上述材料除1必選外,2~5任選2項。
(二)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收集企業提交材料并進行核實確認,每季度首月10日以前填寫匯總表(附件2)上報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經數據比對審核,編制符合條件擬公示的企業名錄,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給予確認,正式編入名錄,并推送市工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
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市科技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實證據。市科技局據實處理。
第六條 名錄的移除程序:
(一)江門市科技型小微企業受社會公眾監督,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名錄企業如有異議,可提供詳細的事實證據,以實名、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
(二)市科技局根據收集的企業運行監測數據,或收到的異議,經核實后,對不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定義的企業,按年度以“科技型小微企業移除名錄”方式予以公布。數據在科技型小微企業名錄系統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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