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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型小微企業“邑科貸”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6-11-17 打印】 【 關閉

                  第一章  產品定義

                  第一條[業務定義]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小微企業“邑科貸”業務,是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與政府搭建合作平臺,向平臺內的小微企業發放,在企業提供一定抵押物或不提供抵押物的基礎上,由企業助保金和江門市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池”)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二條[釋義]

                  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是指政府提供的對建設銀行為企業發放“邑科貸”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財政資金。風險準備金池初始入池資金為200萬元,后續可根據業務發展情況進行追加。

                  企業助保金:是指企業按其在建設銀行獲得“邑科貸”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而繳納的,用于先行代償平臺內所有信貸企業逾期貸款的助保資金。初期合作,企業助保金的繳納比例為1%,后續可根據合作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條  [辦理原則]

                  (一)名單制的客戶準入。平臺內融資客戶需經政府及建設銀行共同認可,并自身償債能力穩定。

                  (二)多樣化融資方案設計。“邑科貸”業務下設科技型小微企業“專利貸”“研發貸”“高新企業貸”“孵化貸”和“創新券”融資貸五款子產品,在控制融資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設計融資方案。

                  (三)強化違約成本分析。依據政府面向融資企業的科技研發扶持力度,充分了解企業經營實力及企業主家庭的資產狀況,分析其違約成本,把握業務風險。

                  第四條  [風險準備金池資金來源]

                  風險準備金池內的資金來源于政府的財政資金,協議約定金額初始為200萬元,后續可視業務發展情況進行追加。

                  第五條  [風險準備金池賬戶管理]

                  風險準備金池由政府指定機構或按江門市財政資金使用及賬戶開立規定在建設銀行開設賬戶并存入該筆資金,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除政府和建設銀行共同確認的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風險準備金池實行封閉管理,不得與其他賬戶混用,賬戶內資金本金僅限于“邑科貸”業務的代償,利息收益可由政府根據與建設銀行的約定支取。

                  在建設銀行與政府簽訂的“邑科貸”合作協議項下的貸款業務未清償完畢前,風險準備金池賬戶內資金由建設銀行進行凍結或加蓋印鑒進行監管。

                  第六條  [風險分擔比率]

                  政府風險準備金池資金年度累計最高賠付限額以風險準備金池余額為上限,賠償范圍包括企業貸款本金和該筆貸款產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在政府的年度累計最高賠付限額內,對于單筆貸款的違約損失,由政府分擔40%,建設銀行分擔60%。

                  第七條  [業務合作總量]

                  信貸業務合作總量依據風險準備金池內實際到位的政府風險補償金進行核定。第一年不超過30倍,后續可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擴大。

                  第二章  貸款要素

                  第八條  [貸款對象]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核準登記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客戶的劃分標準和管理范圍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小企業客戶分類標準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建總函〔2013〕35號)執行。

                  第九條  [貸款條件]

                  借款人需滿足“邑科貸”下述五款子產品中任一款產品的全部準入條件:

                  專利貸

                  (一)企業持有效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并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證明專利權有效;專利權有效年限不得少于5年;

                  (二)企業所持專利權經合法渠道取得,且符合行業市場需求,擁有一定的轉讓價值;

                  (三)企業所持專利權權屬關系清晰,不存在糾紛事項,專利權轉讓應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合法有效的登記手續;

                  (四)專利權需由專業評估機構出具價值評估報告,抵押率不超過50%。

                  (五)對雖未取得專利證書,經科技主管部門鑒定,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的企業,可納入“專利貸”貸款范圍。

                  研發貸

                  (一)企業擁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研究開發應以《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指導目錄》(含《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為指引,實施地在江門市內,并事先在江門市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報備認可,持有江門市財政局會同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聯合下達的補助資金文件;

                  (三)企業申請貸款前,政府研發項目補助資金并未下達,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補助資金的95%。

                  (四)“研發貸”還款來源為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支付的研發補助資金,借款企業需在我行開立監管賬戶,研發補助資金需劃入我行指定賬戶,不得挪作他用。

                  高新企業貸

                  (一)企業持有市級以上有關單位頒發的、在有效期限內《高新科技企業證書》或經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認可的科技型小微企業;

                  (二)建設銀行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給予優先支持,信用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0萬元,抵押貸款額度最高可達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5倍。

                  孵化貸

                  (一)企業為處于江門地區孵化器內正進行創業的小微企業客戶;

                  (二)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或在孵時限不超過3年半,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在孵時限不超過5年;

                  (三)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四)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的駕馭能力。

                  (五)建設銀行對孵化器內的小微企業客戶給予信貸支持,信用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0萬元,抵押貸款額度最高可達抵押物評估價值的1.2倍。

                  “創新券”融資貸

                  (一)符合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科技創新券資助條件的小微企業客戶,并完成創新券項目申請申報,取得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認可;

                  (二)企業創新券并未支付給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科技服務機構使用和兌換;

                  (三)“創新券”融資貸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科技創新券金額的95%,到期創新券支付資金需劃入建設銀行指定賬戶,專項用于歸還建設銀行貸款。

                  第十條  [貸款用途]

                  “邑科貸”業務信貸資金僅用于生產經營周轉,不得用于股市和證券投資以及其他權益性投資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

                  單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00萬元,其中:

                  (一)專利貸最高貸款額度為200萬元;

                  (二)研發貸最高貸款額度為200萬元

                  (三)高新企業貸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其中信用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0萬元;

                  (四)孵化貸最高貸款額度為500萬元,其中信用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0萬元;

                  (五)創新券”融資貸最高貸款額度為200萬元。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

                  (一)非循環貸款,貸款期限最長為1年(含);

                  (二)循環貸款,循環額度有效期最長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內借款人可隨時申請支用,單筆支用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循環額度有效期屆滿日起180天。

                  第十三條  [還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還款或分次還款方式; 循環貸款在額度有效期內隨借隨還、循環使用;到期企業如需續貸,需按程序重新申請。

                  第三章  操作細則

                  第十四條  [名單管理]

                  “邑科貸”業務目標客戶采取名單制管理,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審核同意后,對“邑科貸”平臺目標客戶庫進行管理。

                  納入“邑科貸”目標客戶庫內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持有市級以上單位頒發的、在有效期限內《高新科技企業證書》;

                  2.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科技型小微名單內客戶;

                  3.參加江門市級及以上單位組織的科技大賽并獲得前十七名的企業;

                  4. 其他經江門市科學技術局認可的優質小微企業。

                  目標客戶庫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建設銀行雙方進行動態管理,目標客戶庫內的客戶可隨時申請辦理“邑科貸”業務。

                  第十五條  [業務受理]

                  企業可向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或建設銀行任意一方提交邑科貸業務申請表(附件1)、信貸業務基礎資料(詳見附件2)。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或建設銀行對企業的基本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審核,判斷其是否符合基本準入條件,并將符合條件的客戶推薦給對方。

                  第十六條  [客戶調查]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和建設銀行依據有關信貸業務的要求,進行實地走訪,形成獨立的調查結論。

                  通過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審核的,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向建設銀行出具貸款業務推薦計劃(附件3),建設銀行收到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的推薦計劃書后,開展信貸業務申報。

                  第十七條  [業務申報]

                  建設銀行獨立開展信貸申報審批流程,審批通過后向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出具《江門市邑科貸貸款業務審批結果通知書》(附件4)。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在收到建設銀行項目審批結果通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出具《江門市科技型小微企業“邑科貸”貸款業務確認書》(附件5)。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

                  (一)合同簽訂

                  建設銀行在收到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出具的《江門市科技型小微企業“邑科貸”貸款業務確認書》及落實了各項貸款擔保措施及要求后,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應有企業助保金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助保金比例、用途及清算辦法。其中辦理專利貸的企業,需在放款前落實由市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組織專利權的評估、登記手續。

                  (二)繳納企業助保金

                  合同簽訂后,建設銀行通知企業按照邑科貸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1%),將企業助保金繳存至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在建設銀行開立的企業助保金賬戶。

                  (三)放款操作

                  建設銀行在確認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的確認有效,貸款條件、支用條件已落實,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齊全、手續完備,抵(質)押登記手續已辦妥后,為企業辦理貸款發放手續。貸款發放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第四章  貸款回收管理

                  第十九條  [正常回收]

                  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歸還貸款。

                  第二十條  [逾期追償]

                  貸款企業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本金或利息且逾期1個月,建設銀行可啟動代償程序。在通知政府后,建設銀行可從助保金池扣劃資金代償。對于扣劃助保金池后仍不足以償清借款人應付未付本金或利息的,不足部分由政府、建設銀行雙方分別按40%和60%的比例承擔,其中政府以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代償,償完即止。建設銀行可根據《科技型小微企業“邑科貸”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的風險分擔比例,向政府提出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代償申請,并提交相關書面申請資料:(1)江門市“邑科貸”貸款業務代償通知書;(2)借款人還款記錄清單和未按期還款記錄(包括本金、利息);(3)借款人借款借據(復印件);(4)相關催收證明資料。

                  政府在收到建設銀行提交的書面資料,在30天內完成內部審批流程,并向建設銀行出具書面回復。建設銀行根據政府出具的書面回復,從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內扣劃代償金額,并在完成扣劃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政府,并向政府提交相關扣劃單據。政府收到建設銀行代償申請10個工作日內無回復的,視同對代償無異議,建設銀行有權從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扣劃對應的代償款項。

                  同時,政府委托建設銀行對借款企業執行債務追償程序,并出具相應的文件,對建設銀行追償提供必要的幫助。建設銀行執行追償借款企業回收的款項,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后仍有剩余的,按雙方實際所承擔違約貸款比例對追償所得款項進行分配。對于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債權,雙方仍擁有繼續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企業助保金返還機制]

                  當“邑科貸”平臺業務合作終止且平臺中所有企業貸款本息結清后,企業助保金扣減代償損失后一次性返還借款企業。

                  第二十二條  [其它事項]

                  經政府、建設銀行雙方同意,可引入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參與相關貸款項目,其風險承擔比例按具體項目約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科學技術局、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市分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