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根據《中共江門市委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江發〔2015〕2號)以及全省推進珠三角創新驅動發展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現場會會議精神,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鼓勵、引導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并持續按高新技術企業要求規范管理,現對2016年印發的《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補助資金試行細則》(江科〔2016〕163號)進行修訂,形成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指在江門市注冊,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為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實行補助的資金。
第四條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對2016年1月1日后初次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
(二)對2016年1月1日后重新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2008年以來曾經通過高企認定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
(三)對2016年1月1日后從省內其他地市整體遷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國現行科技統計報表制度要求真實準確報送本單位R&D經費投入情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企業遷入當年起連續三年的平均財政貢獻量(參考企業實際繳納入庫的企業所得稅額+增值稅額)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低于1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于符合以下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在2016年1月1日后,每服務1家企業初次通過高企認定,給予1萬元獎勵。每家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中介服務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在市科技局備案(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2、為企業提供高企認定咨詢、高企申報材料制作咨詢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包括僅提供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上述屬(一)、(二)類的補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企業所在縣級市(區)財政按1:1比例分擔;屬(三)類的補助資金由企業所在縣級市(區)財政承擔;屬(四)類的補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
第五條申報程序
(一)申請第四條(一)、(二)類的企業,向所在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匯總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附件2)。
(二)申請第四條(三)類的企業,向所在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遷入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3);
2、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材料;
3、新、舊營業執照(未辦理五證合一登記的另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原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三)申請第四條(四)類的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咨詢服務機構獎勵申請表》(附件4)
2、機構營業執照(未辦理五證合一登記的另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與企業簽訂的有關服務協議/合同復印件;
4、機構相關資質、榮譽證書復印件(如有)。
(四)補助資金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核撥付方式管理。統一受理時間一般為高企認定年度的次年4月份(具體時間每年度另行通知)。
第六條市科技局匯總年度申請情況,擬定該年度補助資金分配計劃,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具體程序為,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下達補助資金安排計劃,再由市財政局將補助資金下達給企業所在市(區)財政部門發放補助資金,各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至獲補助單位。
第七條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
第八條本細則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補助資金試行細則》(江科〔2016〕163號)同時廢止。
附件1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件2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
附件3高新技術企業遷入補助資金申請表
附件4高新技術企業咨詢服務機構獎勵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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