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以61票贊成高票數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自1996年國家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后,我省首次新制定出臺的地方性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標志著我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進入新階段。
科技成果轉化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重要途徑。一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不斷完善我省科技立法,出臺多項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政策,不斷優化我省自主創新法制環境。目前,我省在經濟發展與科技創新取得重大進展,在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方面積累豐富的實踐經驗,但我省科技成果轉化依然面臨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科技成果難以進入市場等問題。去年以來,國家修訂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并出臺一系列配套文件。在此基礎上,我省此次制定出臺《條例》,一是充分學習借鑒國家及兄弟省份先進舉措,二是全面總結有效經驗,將切實有效的政策上升到地方立法層面,三是積極探索地方立法中的先行先試。《條例》的出臺是我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推動“政策洼地”向“環境高地”轉變的重要舉措,必將有利于我省在全國率先營造最為優越的體制機制與法制環境。
《條例》共六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組織實施、保障措施、技術權益、法律責任、附則,邏輯清晰、內容全面、亮點紛呈。整個《條例》總體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需求導向,把握市場規律,強化智力勞動價值的分配原則。二是堅持改革創新,轉變管理職能,優化創新環境的原則。三是堅持權責一致、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條例》立足科技體制改革總體部署,一方面注重聚焦解決廣東科技成果轉化突出問題,另一方面注重體現廣東科技立法特色。主要亮點內容包括:一是充分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主體地位,從項目管理、財稅政策等多方面作出全面規定。二是建立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自主處置權操作規范,對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自主處置權進行了細化規定,包括集體決策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三是進一步深化改革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將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固定資產以及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入股組建轉化實體,所獲收益按照相關程序可用于與成果轉化相關市場經營活動。四是明確高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計算基準,在《條例》中明確予以定義。五是細化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成果轉化收益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使用范圍。六是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部門,并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成果轉化收益,用于部門的運行和相關人員的獎勵。七是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定價免責”保障性制度,徹底消除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后顧之憂。八是明確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前的基準價格確定,允許單位或科技人員多種的、可以選擇的、市場化的方式去確定掛牌交易、拍賣前的基準價格。九是允許擔任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按規定獲取獎勵和報酬,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十是作為上位法的補充制度,探索實施科技成果約定轉化制度,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應當約定成果轉化期限。
立法有效實施是立法根本的目的。《條例》的出臺是從立法層面為解決阻礙我省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痼疾提供了法制保障,而《條例》的貫徹落實更需要政府部門、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人員等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條例》出臺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有效部署下,省科技廳將聯合省直相關部門加大對立法的宣傳解讀和貫徹落實,在高校、科研單位和廣大科技人員的共同努力下,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實現我省自主創新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邁上更高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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