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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規程
                發布時間: 2016-11-22 打印】 【 關閉

                  1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舉報投訴、檢查處理工作。

                  2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

                  3)《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19號) 

                  4)《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3 查處流程圖(見附圖)

                  4 辦理時限 

                  1) 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2) 應在6個月內審理結案;

                  3) 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可在60天內提出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執法機關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 記錄 

                  1)《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處罰前告知書》

                  2)《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