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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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的舉報投訴、檢查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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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
3)《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19號)
4)《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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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2) 應在6個月內審理結案;
3) 作出處罰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的,可在60天內提出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執法機關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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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處罰前告知書》
2)《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3)《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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