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我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1次。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條件、獎項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以及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廣, 并經1年以上的實施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公民和組織。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市科學技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自主創新,形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并在實踐中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改造項目中,采用先進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生產手段, 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中, 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 其結果已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所采納、應用,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等重大工程項目中,總體技術水平、 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的; (七)重大科學發現或重大技術發明,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實用價值的。 第(六)項的市科學技術獎只授予組織。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或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作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在科學研究、 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金分別為3萬元、1.5萬元、1萬元。 在科學技術研究、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申報前一年實現新增上繳稅額達1000萬元以上,總體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的,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貢獻的,可授予特等獎。特等獎每項獎金10萬元。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 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 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單項授獎人數為:一等獎不超過10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
第三章 項目的申報、評審與授獎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申報程序:
市直單位向市科技行政部門申報,各縣級市、區單位向所在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經科技行政部門初審、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聯合申報。
第十二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三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經過科技成果評價和科技成果登記。
第十四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應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和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科技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科技、經濟、教育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科技、組織、人事、財政等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聘任。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范圍內市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評審組成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任,組長由市評審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十七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對本學科(專業)項目進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擬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評審委員會審定的擬獎項目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書面的異議材料和有效的證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
授獎證書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組織的榮譽,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另設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項,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江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江府[1987]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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