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門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精神,推動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等10部門《關于印發〈關于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試行辦法〉的通知》(粵科產學研字〔2015〕69號),結合江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是指由市科技局認定,主要從事研發及其相關活動,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獨立法人組織。新型研發機構是我市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生力軍。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由產學研等多主體共同參與的理事會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實行管投分離、獨立動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第四條 省、市、區多級聯動,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組織認定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以“自愿申請、專家論證、擇優遴選”為原則。
第七條 認定條件。
(一)注冊、設立地。注冊地在江門,具有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性質等的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江門。
(二)舉辦和投資主體。機構投資主體多元化,包括通過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產業聯盟等,以及其他投資主體聯合共建,大型企業(集團)舉辦或設立的研究院,已完成轉制的科研院所可從利于發展出發選擇適合的方式。
(三)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10%。大型企業(集團)舉辦或設立的研究院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持不低于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5%。
(四)研發基礎。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
(五)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30%以上,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應占研發人員的5%以上。大型企業(集團)舉辦或設立的研究院常駐研發人員應不少于企業職工總人數10%以上。
(六)具有新型的管理體制機制。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及通過提供相關服務促進機構本身良好運轉和發展的能力,建立了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大型企業(集團)舉辦或設立的研究院,已完成轉制的科研院應在運行機制、管理體制創新上有鮮明特色,創新績效顯著。
(七)主攻方向。具有明確的主攻方向,能切實解決產業共性技術問題,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主導或參與國家、省、市技術攻關專項,通過產學研合作服務企業和產業發展。
(八)成果轉化能力突出。近3年科技研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方面業績突出。
前款第(三)項所述的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比及第(五)項所述的研發人員占比等內容,會參照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進行相應調整,具體內容將在當年的申報指南內公布。
涉農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適當降低。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
申請單位對照本辦法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機構章程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3.相應的財務報表或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
4.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5.在實施成果轉化、產業化和服務企業的有關證明材料;
6.近年工作報告、管理制度等。
(二)評審
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確定擬認定機構。
(三)公示與認定
市科技局對擬認定機構進行公示,沒有異議的,認定為“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條 通過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給予50萬元的經費資助,通過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給予100萬元經費資助。對重大新型研發機構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財政加大投入,安排資金專項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經費資助采取科技項目立項的形式,資助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項目所在市(區)財政按1:1比例分擔。
第十條 對通過省、市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建設及成果轉化項目,可依法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有關部門優先審批。通過省、市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在進行成果轉化技術交易時,按規定享受技術交易補助政策。
第十一條 對于已認定的市新型研發機構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省級、國家級創新平臺;通過省、市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承擔各級財政科技計劃時,可享受科研事業單位同等資格待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通過省、市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可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可同等對待。
通過省、市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聘用本科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海外留學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市有關引進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推動各級政府、企業、社會團體與名校大院、科研機構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設新型研發機構,鼓勵大型骨干企業組建企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三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積極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并爭取省研發經費支出補助。
第十四條 落實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依法在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時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非營利性新型研發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可依法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四章 項目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江門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江門市級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項目管理的意見》(江科〔2013〕96號)等財政科技資金管理規定,主要用于:能力建設、研發投入、人才引進、科研儀器設備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江門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布局要求,制定并發布年度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申報指南。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擬支持項目和經費,下達立項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一個月內與市科技局簽訂項目合同。市科技局將定期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協同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合同指標如需調整,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按合同完成后,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每年將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報送市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填報《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統計表》,報送市科技局。每三年對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稱號。
第二十一條 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發生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重大變化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其江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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