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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做好江門市蓬江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8-06-19 打印】 【 關閉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蓬江人社〔201737

                 

                 

                關于做好江門市蓬江區創業孵化基地

                認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意見》(江府〔201510號)和《關于做好江門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人社發〔2016278號)的精神,為推進我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完善創業創新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現就做好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鼓勵創業帶動就業為主線,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發揮政府組織協調和政策引導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建設定位明確、功能完善、運作規范、績效明顯的創業孵化基地,為各類創業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費或零收費、“一站式 ”服務的創業平臺,降低創業成本,減少創業風險,提高創業成功率,增強創業動力,形成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良性機制。

                (二)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切實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牽頭作用,把創業孵化基地建設作為促進幫扶勞動者自主創業的重要載體,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多渠道、多形式建設創業孵化基地。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重視調動社會資源和力量參與構建創業孵化和服務體系,促進創業創新和社會資本有效對接。實行屬地管理,逐級認定。按照誰認定,誰負責,誰管理。

                2.明確定位、突出重點。以服務初創者、初創企業和初創團隊為基本定位,以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為重點對象,重點孵化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創新引領能力強、帶動就業能力好的創業項目,搭建滾動利用、循環發展的創業孵化平臺。

                3.集成資源、完善鏈條。通過市場化運作、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有效集成創業政策、服務和項目,整合利用各方資源,打造創業創新生態鏈,為孵化對象提供全鏈條增值服務。

                4.優化管理、提升效能。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成果等形式組建或引進專業化運營管理團隊,規范創業孵化基地運作,拓展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滾動發展水平。

                (三)主要目標

                2015年至2018年,我區至少新增一家政府參與投資的創業孵化基地。全區創業孵化基地運行水平進一步提高,積極指導創建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二、創業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創業孵化基地應適應創業創新主體大眾化趨勢,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的眾創空間,實現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綜合服務平臺和發展空間。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場地保障。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二)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政策咨詢、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和專家幫扶等專業化服務。

                (三)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對象提供財務代帳、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四)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孵化對象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項目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項目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統計等社會資本與創業項目對接。

                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孵化基地,還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持功能,配備相應設備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持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制等服務。

                三、孵化基地認定條件

                (一)基本條件

                除具備本《通知》第二部分所列的主要功能外(即場地保障、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商事業務代理、行政公共服務、項目展示對接),還須達到以下基本條件:

                1.孵化基地運營單位為蓬江區本級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

                2.孵化基地運營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地理邊界明確,產權清晰,租用合同明確。

                3.具有配套的道路、停車、供水、供電、排水、安全、消防、衛生、通訊、環保、網絡和職工生活等基礎配套設施。

                4.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低于600平方米(電子商務類、特色型創業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資設立的非營利性孵化基地可適當放寬),可一次性容納孵化創業實體數量不少于15個。場地作為創業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5.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有配套的創業服務和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管理服務流程規范,能夠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協助落實就業創業相關補貼政策等服務。

                6.有明確具體的孵化周期(不少于1年,最長不超3年),超過3年期限的實體不視作在孵實體,并建立相應的進入和退出制度,具有連續滾動孵化服務的功能。

                (二)申請資料

                1.《蓬江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續期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屬多證合一營業執照的,無需重復再提交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基地管理制度、項目準入評估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務指南;

                4.申請單位的房地產證明或租賃合同(屬政府投資的提供資金或場地的投入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

                5.《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孵化企業名冊》;

                6.《創業孵化基地入孵企業員工花名冊》;

                7.《創業孵化基地自評報告》。

                上述申請資料中,原件只用于現場驗證,驗證完后現場退還給申請單位。

                (三)申請程序

                孵化基地向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由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流程認定。

                1.實地考察。采取書面審核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的形式。

                2.數據核查。對于企業的帶動就業人數以企業在“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所備案在職員工數為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須對企業上報的員工花名冊用平臺進行核查。

                3.公示與牌匾發放。經初審核合格的孵化基地,由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公示5個工作日。在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經核實不符合相關評審條件的,將不予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發文確認,授予牌匾

                四、培育示范性基地

                對于由政府參與投資的創業孵化基地,被認定為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由市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給予每個基地一次性30萬元的補助(已獲得市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20萬元基地建設補助的,按差額給予10萬元補助),具體按照《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實施意見》(江府〔201510號)的規定執行。

                五、統一標識規范

                為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的規范化標準化運作,使用全省統一的創業孵化基地標識。對于縣(區)一級創業孵化基地,按照“XX YY創業孵化基地”或“江門市XXYY創業孵化基地”字樣統一命名并加掛牌匾。對于經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擇優評定的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分別加掛“廣東省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江門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六、加強監督管理

                (一)提升日常監管水平

                經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入駐創業實體的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定期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報孵化基地運行情況及各類統計報表。

                經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應服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管理,及時報告基地的運行情況和重大變化情況,并根據工作要求協助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二)建立評估退出機制

                對經我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建立考核和退出機制,每年對孵化基地運行情況進行考核,通報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和孵化成效。對已不具備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收回牌匾。

                1.可孵化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機構擅自設立入孵協議以外收費項目的;

                3.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性質發生改變的;

                4.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各項服務,1年內被孵化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5.認定有效期滿后不按規定辦理續期手續的;

                6.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7.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孵化基地資格的;

                8.違法違規經營已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9.出現其他應當取消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情形的。

                七、其他事項

                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有效期為3年,認定期滿未辦理續期的,依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

                 

                附件:1.蓬江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續期申請表

                2.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孵化企業名冊

                3.創業孵化基地入孵企業員工花名冊

                4.創業孵化基地自評報告(參考樣式)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1213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