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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實施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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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消防救援支隊 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江門市公安局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江門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消〔2025〕2 號
各縣(市、區)消防救援大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現將《江門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江門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江門市消防救援支隊 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江門市公安局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江門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 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電動自行車(含電池)的消防 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 治理、科技賦能、公眾參與的原則,構建全鏈條治理新體系,打 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條 市、縣兩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制定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范,依法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的設置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生產、銷售環節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產品質量問題開展調查處理,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對駕駛非法拼裝、改裝、不按安全技術標準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等違 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在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 自行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建設管理,屬于配套設施與新建建筑一并納入施工許可管理的,或在既有住宅小區內增設且屬于限額以上工程的,由項目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管;在既有住宅小區內增設且屬于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聯合鎮政府、街道辦建立日常聯動機制, 指導屬地做好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管理,督促項目建設各方主體從嚴從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加強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牽頭督促相關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 中落實相關國家標準及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中關于電動自行車控制器、蓄電池、充電器的互認協同和“一車一池一充一碼”要求。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 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教育內容。
鼓勵群眾參與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生產、銷售、停放、充電 等環節社會監督,舉報投訴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隱患和違法線索。
第六條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改裝原廠電氣配件、拆改限速、外設蓄電池托架、改造蓄電池槽盒、更換大容量蓄電池。
(二)以舊充新再次出售電動自行車蓄電池。
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電動自行車和蓄電池賦碼銷售、登記制度,通過賦碼溯源平臺,實現電動自行車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 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對蓄電池實施定期檢測,按照國家規 定對達到安全使用年限的蓄電池進行報廢處理。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動有條件的已建成住 宅小區,結合實際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 放、充電場所。
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依法統一劃定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臨時集中充電點。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使用集中充電設施充電。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置建設電動自行車集 中停放充電場所,滿足職工電動自行車充電需求,緩解住宅小區 充電壓力。推動在有條件的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場所設置臨時集中充電點。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國 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范,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 筑架空層設置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 和設施設置主體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保證充電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及時清理不能提供 充電服務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提供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的運營主體應當遵守前款第一項規定,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提供電動自行車充(換)電服務的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提供符合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要求的蓄電池。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 規、規章,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 及其蓄電池充電;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住宅、宿舍、辦公樓等不符合消 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為蓄電池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 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六)攜帶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
(八)在人員密集場所非集中停放充電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九)其他違反涉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推動乘客電梯安裝智能監測報警系統,阻止電動自行車或其蓄電池進入電梯。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 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承接物業時,與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等共同約定對屬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及有關消防設施等進行查驗;
(二)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消防安全管理范圍,落實 消防安全措施,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維護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報告。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物業服務人按照法律、法 規、規章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定期巡查清理。
第十二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人的綜合樓、商住樓,由其業主 或者物業使用人自行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未聘請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村民委 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 我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 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關于企業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和下列規 定:
(一)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明確安全責任人;
(二)對駕駛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安全充電,及時預警提示駕駛人違規停放充電、超速逆行等行為;
(三)在站點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的,應當符合本 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鼓勵統一配備電動自行車,統一標識、統一管理;對電動自 行車進行視頻、圖片抽檢管理,確保實際使用車輛與系統登記一致。
推進外賣、快遞等行業實行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 池新業態健康規范發展。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租賃經營主體應當在本市規定的投 放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投放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充電設施等符合國家、 省市有關標準和規范;
(二)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及時清理投放的違規停放、充電的電動自行車。
禁止投放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改裝電動自行車用于租賃等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引導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和提供場所的主體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電動自行
車生產、銷售,快遞、外賣等行業協會可以在有關部門指導下, 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行業自律公約,統一規范標準,并督促會員單位落實。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網約配送從業人員的管理,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事故的,電動自行車使用人 應配合提供起火車輛相關信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做好火災事故 登記,搜集與電動自行車相關的痕跡物證和信息,公安、市場監 管、工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起火電動自行車相關信息進行溯 源,對發現的違法線索,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廣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法律、 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 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包括符合上述情形要求未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
(二)登記管理,是指將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信息、電動自行 車車架號及蓄電池識別代碼等納入登記事項。
(三)集中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制器、換電柜和充電柜等。
第二十一條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及 其電池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來源:江門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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