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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開征詢《江門市蓬江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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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行為,加強對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的監督管理,根據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區住建局、區財政局對《江門市蓬江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蓬江府〔200613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現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如對《辦法》有意見、建議或者有異議的,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區住建局反映,對提出的意見必須說明具體的理由和依據,反映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電子郵件要簽署真實姓名,并提供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否則不予受理。 

                  征詢期至20161114日止。我局將對群眾意見進行研究討論,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辦法》進行完善。 

                  區住建局聯系人:李艷梅 

                  地址:江門市水南會龍里1555 

                  電話:3167326,傳真:3167312 

                  郵箱:pjzjj_bgs@163.com 

                  附件:江門市蓬江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江門市蓬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114 

                 

                 

                  江門市蓬江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行為,加強對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的監督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中標后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對《江門市蓬江區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暫行辦法》(蓬江府〔200613號)進行修訂。 

                  第二條  各鎮、街成立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內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的日常工作,負責設置相應的公告設施,監督本區域內符合要求的小型建設項目按照承(發)包程序進行操作,負責相關項目投訴的處理,并對經過承(發)包程序的小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 

                  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按照本辦法,自行管理。 

                  第三條   除必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及應進行政府采購的建設項目,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各鎮、街、集體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及其他應納入公開的重要公共項目,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園林綠化、安裝、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投資預算金額在三十萬元(含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不含一百萬元)的項目,必須按本辦法進行工程發包。 

                  投資預算未達到上述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承(發)包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承(發)包。 

                  第五條  潛在承包人應不少于三家,如有效投標單位未達到三家,則需要重新組織工程發包。 

                  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承包人不得限制或排斥,不得實行地區或行業歧視。 

                  第六條  對本承(發)包管理范圍內,經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確認的搶險救災、以工代賑、保密等不宜招標發包或受工程條件嚴重限制的工程項目報區政府同意后可用直接發包方式發包。但發包資料要報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資料要及時歸檔,以備檢查。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承(發)包的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用地已完善手續; 

                  (二)規劃管理范圍內的項目必須符合規劃要求;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其他政策或法定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發包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 

                  (二)將書面申請、發包文件送所屬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直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項目備案審查; 

                  (三)公布發包公告或發出邀請書; 

                  (四)接受潛在承包人報名; 

                  (五)舉行發包預備會,發放工程項目的有關資料,必要時組織答疑會和現場勘察; 

                  (六)組織收取承包文件,并召開承(發)包會議,統一開啟承包文件,確定承包單位; 

                  (七)簽定承包合同后,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的資料要及時歸檔,以備檢查;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的資料要及時交相應的承(發)包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發包公告應向社會予以公布,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發包公告或邀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和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地點、招標范圍、質量標準、工期、報名時間和地點、發包文件時間和聯系辦法、對承包人的資質要求、發包文件收取的費用等。 

                  第十條  發包文件不得有對潛在承包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傾向的內容。發包文件中必須明確下列實質性內容: 

                  (一)發包人名稱、項目名稱; 

                  (二)工程地址、工程概況; 

                  (三)工程發包范圍; 

                  (四)對承包人的資質和業績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辦法; 

                  (七)工程結算辦法(含增減工程); 

                  (八)工期、質量要求; 

                  (九)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 

                  (十)發包截止日期、開標時間及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 

                  (十一)承包人資格條件、承包文件要求; 

                  (十二)評標依據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十三)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 

                  (十四)主要的合同條款; 

                  (十五)完整的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十六)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當留給承包人編制承包文件的合理時間,自發包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承包人提交承包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十天。發包人發出發包文件后,對實質性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承包文件編制的,發包人應當在提交承包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潛在承包人;不足3日的,發包人應當順延提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最高限價應在項目發包前送區財政局審批;送審的施工圖紙必須是經審圖中心審核合格的圖紙。發包公告應在區財政局批復后方可發布。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三條 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發包文件要求,將加蓋承包單位印鑒和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承包文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密封后送達發包單位。 

                  第十四條 發包文件規定需交納保證金的,承包人應按發包文件的約定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最高限價的2%。發包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條 承包人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承包文件或違反規定被中途取消該工程項目承包資格的,其保證金不予退還。承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標承包人拒絕簽訂合同的,保證金不予退回;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十六條  在預定的地點和時間依法進行開標。當眾拆封承包文件、宣讀有效承包文件及其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簽名,并存檔備查; 

                  第十七條  若所有承包文件價格均高于最高限價,則該次發包無效,應擇日重新發包,發包的時間、地點、操作方式由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安排;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或廢標): 

                  (一)逾期送達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未加蓋法人或者單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被授權人簽名的; 

                  (三)未按發包文件的主要條款編制,沒有響應發包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的; 

                  (四)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五)開標時沒有按照要求提供保證金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 

                  第十九條  原則上采取最低價中標法,如發包單位采用其他評標辦法,應報所屬承(發)包領導小組備案(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歸檔)。評標定標完成,即場宣布評標結果,同時將中標結果在公告設施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日。在確定承包中標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把一套完整的承(發)包資料送交區直、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歸檔)。 

                第五章  中標后管理 

                  第二十條  合同的擬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必要時須經專業部門的鑒證。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必須自承包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標價、發包文件和承包文件的內容,與承包中標人簽訂發包合同,并送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歸檔)。 

                  發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承包中標人須在簽訂合同前按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給發包人,履約保證金一般不超過中標價的百分之五。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承包中標人簽訂合同,但發包人提供證據證明承包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確認(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經區相關專業部門確認),該中標無效,發包人可以不與承包中標人簽訂合同,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承包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承包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承包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施工發包的承包中標人與發包人已選定的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承(發)包備案資料 

                  (一)發包文件資料、會議簽到和會議記錄各一份; 

                  (二)最高限價的造價文件一份; 

                  (三)承包單位的承包文件一份; 

                  (四)評定標相關資料和承包中標通知書各一份; 

                  (五)簽訂的施工合同一份。 

                  第二十三條  凡附加工程或增減工程及設計變更,必須交各鎮、街小型建設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審批確認(區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由本單位審批確認),結算價按發包文件及合同約定確定。增加工程造價超過原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二十,須報區政府審批;增加工程符合承(發)包管理范圍的,須重新進行發包。 

                  第二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在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其工程結算造價應報送區財政局審核。鎮、街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的預算、設計圖紙、承包中標通知書、合同和結算文件各一份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承包中標通知書及合同內的價格和完稅后的發票,支付工程款;按進度支付的要做好核算工作,保證資金的支付及時、準確。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村級集體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上建設項目承()包除按村民自治的規定和村務公開要求執行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相關附件:

                征集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