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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2025年3月15日星期六

                關于公開征詢《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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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平穩銜接,我區草擬了《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意見可通過電話回復、傳真方式提出相關意見。 

                  希望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踴躍參加,咨詢期至2016525日。我局將對群眾意見進行研究討論,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文件進行完善。 

                  特此公告。 

                  聯系人:林婷,電話:8223263,傳真:8223273 

                  附: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保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5月11

                 

                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加快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我區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目標,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和《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意見》(江府辦〔2015〕14號)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將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一為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繼續繳費,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和居民自愿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度建設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具有蓬江區戶籍,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一) 個人繳費。

                  1.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個檔次。

                  2. 參保人以每個自然年為繳費年度,按年繳費,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檔次繳費。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二) 政府補貼。

                  1. 參保繳費補貼標準。

                  (1)對參保人繳費按不同繳費檔次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從2014年1月1日起,對參保人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20元-360元,下同)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480元及以上,下同)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

                  (2)2015年,城鄉居保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補貼暫按2014年的做法執行。

                  (3)從2016年1月1日起,對選擇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財政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110元;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

                  2. 基礎養老金標準。

                  (1)2014年7月1日起,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5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25元)。

                  (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仍按2014年7月1日起的標準執行; 2015年7月1日起,按市統一部署,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標準70元,省部署提高標準30元)。

                  (3)從2016年1月1日起,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25元。

                  (4)上述第1、2、3點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按中央標準的 50%對我區給予補助以外,其余部分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

                  3. 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的個人參保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按《關于明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市、縣(市、區)分擔問題的通知》(江財社[2015]213)規定執行。區負擔部分由區本級和各鎮(街道)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第六條  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的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的,補助金額隨同個人繳費金額記入個人賬戶,補助金額不應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七條  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努力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居民參保。

                  第八條  特困群體參保資助范圍。

                  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精神和智力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納入城鄉居保參保資助范圍,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本級財政按每年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但最多不超過15年。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其辦理參保登記,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的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一條  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的保留、遷移和繼承。

                  (一) 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以后補繳的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均累計計算。

                  (二) 參保人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地領取養老待遇。

                  (三) 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出國(境)定居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已按照有關規定參保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停止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余額。

                  (四) 參保人死亡后待遇發放。

                  已按規定領取養老金人員死亡后,養老金從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后的1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要及時退回。

                  (五) 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處理辦法。

                  參保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全部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三條  養老金待遇計發。

                  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終身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第十四條  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離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其年滿60周歲;經本人申請,可躉繳制度實施時至年滿60周歲時不足15年的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對躉繳部分的政府補貼在繳費當年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躉繳后繳費標準提高的,不再按提高后的標準補繳。

                  (三)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按月領取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如不繼續逐年繳費或補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不發基礎養老金,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為止。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六條  健全參保繳費激勵機制。

                  參保人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發基礎養老金10元,所需資金由區本級和各鎮街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政府補貼正常增長機制。

                  (一) 提高參保繳費補貼標準。2016年每人每年80元(選擇高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110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參保繳費補貼標準。

                  (二) 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從2016年起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125元。其后,每年定期提高基礎養老金。

                  (三) 建立正常增長機制。2016 年后,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和參保繳費補貼標準實行正常調整機制。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組織調研,依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和物價水平等因素,協商一致后,提出調整方案,經蓬江區人民政府審議同意后執行。

                  (四) 政府補貼正常增長機制所需資金,所需資金由區本級和各鎮街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第五章 基金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層次。具體收繳辦法和政府撥付辦法按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暫按照財政部、原勞動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參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和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及收益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責令限期退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并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六條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妥善做好本辦法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出臺的有關銜接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組織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要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宣傳發動工作,落實工作目標責任。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制訂、審核匯總基金預決算草案、綜合協調等工作。

                  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當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等工作,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個人信息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記錄等服務,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并長期妥善保存。

                  區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辦經費的年度預算,并聯合區人社部門做好上級財政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區民政部門、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低保對象、五保戶、重度殘疾人、服役退役軍人等特困人員身份的審核確定、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以及相關補助資金的申請工作,并定期向區人社部門提交特困人員名單等資料。

                  區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基金收支、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組織、宣傳、農業、編辦、發展改革、公安、衛計、國土資源和婦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人社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參保等工作。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由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統一擬定,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服務網絡。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配備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人員;各行政村、社區健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點,協助各鎮(街道)服務機構開展工作,并至少配備一名村(社區)社會保險協理員,提高基層社會保險經辦能力,提高社會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基層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協理員主要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險政策宣傳、組織發動參保、協助參保人辦理個人繳費和申領待遇、協助組織公示和資格審核、受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舉報等。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經費標準和社會保險協理員聘請方式由區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能夠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務的金融機構代辦繳費、待遇發放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  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個人參保信息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及其家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從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造成較大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后,原《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蓬江府辦[2011]186號)和《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蓬江府辦[2012]84號)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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