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教育局關于對《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進行公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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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扶持和促進我區民辦教育的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民辦學校管理,根據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區教育局牽頭草擬了《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現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如對《意見》有意見、建議或者有異議的,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區教育局反映,對提出的意見必須說明具體的理由和依據,反映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電子郵件要簽署真實姓名,并提供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否則不予受理。
一、公示時間:
2016年9月19日至30日。
二、受理部門:江門市蓬江區教育局職業與成人教育股
地 址:江門市蓬江區勝利路135號
聯 系 人:黃省如
聯系電話:0750-8227273,3211112(傳真)
電子郵箱:pjzc2015@126.com
郵政編碼: 529000
附件: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江門市蓬江區教育局
2016年9月12日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 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于促進民辦教育規范特色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27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教育局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府辦〔2014〕48號)等文件精神,促進我區民辦教育發展,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民辦教育是我區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將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納入我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深化民辦教育綜合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進入教育領域,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堅持積極鼓勵,先行先試,加大扶持,依法管理,內涵發展,打造特色,推動我區民辦教育又好又快發展,加快形成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協調發展的格局,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二、優化政策環境,大力扶持民辦教育發展
(一)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區本級財政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扶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建立民辦教育專項經費投入與區內民辦教育發展規模、辦學水平相適應的調節機制;建立并完善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大對民辦教育財政投入保障力度;專項資金用于民辦學校的實驗室、實訓室、教學儀器設備、教育信息化建設等學校發展需要的項目和教師隊伍建設、教育科研,獎勵為民辦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二)完善政府購買教育服務政策。要按照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數量和區內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生均財政撥款標準,給予承擔政府委托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撥付相應經費;對符合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按公辦學校標準,納入免費義務教育補助范圍。鼓勵對捐資舉辦和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從事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民辦學校給予經費獎補。民辦學校學生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資助政策。鼓勵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的發展。
(三)盤活國有資產扶持民辦學校。區內公辦學校閑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等國有資產,可按照有關規定以租賃方式用于民辦學校辦學。其中,事業單位相關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可以優先以市場評估價租賃給民辦學校用于辦學。對辦學有較大困難的以招收我區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為主的民辦學校和幼兒園,同等條件下給予特別優惠。國有企業閑置的可用于教育教學的國有資產,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按照有關規定租賃給民辦學校辦學。
(四)落實稅收及其它優惠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并按有關部門規定收費標準取得的教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經區教育部門審批成立的民辦幼兒園,提供的養育服務,在報經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社會舉辦的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民辦學校的用電、用水、用氣、排污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標準。
(五)落實民辦教育用地優惠政策。對不同情況的民辦學校用地實行分類扶持。對新建、擴建實施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優先安排用地指標。符合劃撥土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教育用地可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并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規費減免優惠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所需用地按市場價格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六)落實民辦學校收費政策。民辦學校收費定價遵循市場調節、優質優價原則。實施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的學雜費標準由學校制訂,報辦學審批部門審核,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公示執行。學雜費標準主要根據近3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和學校的合理回報確定。民辦中職學校和民辦技工院校學歷教育的收費由學校根據市場情況、自身辦學條件和各專業的學習培養成本合理確定,在報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公示執行。民辦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標準,以及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由民辦學校和幼兒園自行確定,報教育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公示執行。
三、創新辦學體制,促進民辦教育特色發展
(一)拓寬民辦教育舉辦渠道。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股份等多種方式辦學。鼓勵和支持國有資本、集體資本、非公有資本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兒園,引導民辦中小學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探索通過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品牌學校通過品牌或管理輸出等方式按民營機制辦學,建設優質民辦學校。
(二)實施民辦教師素質提升計劃。教育部門要制定“提升民辦教師素質計劃”,支持民辦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認真實施《江門市基礎教育名師工程推進方案(2013-2020年)》,將民辦學校名校長、名教師的培養培訓納入整體培養培訓計劃。要為民辦學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創造條件,在戶籍遷移、住房待遇、子女就學等方面執行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人才吸引政策。鼓勵符合相應教師任職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到民辦學校任教。建立公辦學校幫扶民辦學校機制,在保證公辦學校完成自身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基礎上,選派優秀管理人員和教師到民辦學校掛職交流(期限以不超過1年為宜),通過交流助教的形式,增強民辦學校教師隊伍活力,提升民辦學校的師資水平和教育教學水平,并酌情納入當年公辦學校或公辦教師績效考核內容。
(三)推動民辦教育特色發展。鼓勵和支持優質的民辦學校走集團化發展道路,組建集團式的辦學實體。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創建特色學校,培育自身品牌。引導和支持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對創建等級學校和特色學校的民辦學校要加大扶持和獎勵力度。
(四)加大優質資源的培育引進力度。積極引進具有省級以上示范學校辦學經驗,且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名優教師資源豐富、專家管理團隊支撐、并由省級以上名校長負責管理的優質高端民辦教育資源。
(五)提高民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教育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納入日常監督和管理范疇,建立全方位、經常化的督導檢查機制,切實提高民辦學校教育教學水平。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根據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與辦學規模,不斷加強和改善辦學條件,完善相應的教學、實驗、實習設施和生活、運動場所,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六)擴大民辦教育交流與合作。鼓勵有條件的民辦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交流合作。支持民辦學校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設雙語班和國際課程班,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
四、落實各項政策,依法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待遇
(一)建立健全教師聘用制。民辦學校應聘用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聘用教師、職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民辦學校教師的勞動合同可參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進行監督。
(二)保障教師工資待遇。教育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參考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工資標準,制訂民辦學校教師工資指導標準。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教職工工資專戶制度和工資增長機制,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并為教職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相關費用。民辦學校應當保障教職員工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帶薪休假權利。
(三)提高教師退休待遇。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機構)的教師,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四)依法落實教師法律地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要將民辦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申報、評優評先等工作納入統一管理,執行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待遇政策;教育部門要建立民辦學校校長培訓和教師繼續教育的鼓勵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培訓成本分擔政策。民辦學校要為校長和教師參加培訓提供經費保障和時間保障,確保校長和教師按要求完成培訓任務。
(五)推行教師人事代理制度。建立健全民辦幼兒園、中小學教師檔案管理制度。教育部門會同區人才服務機構,推行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制度,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專項撥款,實行免費服務。
五、依法加強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一)落實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的資助,不屬于舉辦者的出資。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辦學校的資產。舉辦者對其出資權益可以增設、釋股、轉讓、繼承、贈與,但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
(二)規范財務管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按國家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從事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民辦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專戶核算,專戶開立及變更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備,保證專款專用和單獨核算,并積極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察審計。
(三)規范收退費行為。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學費等費用,要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發改部門批準(備案),并向學生進行收費公示。學校要按照發改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學期或學年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實際學習期限和標準收費。嚴禁任何學校和單位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和跨學年收費。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財稅部門規定的統一票據。民辦學校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拖延、推諉。
(四)加強財務監管。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財務管理、監督和工作指導。建立學校財務狀況定期報告制度,定期組織財務狀況審計;學校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按照審批部門的要求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查鑒定。學校的年度檢查,要重點檢查學校執行財務、物價政策的情況,學生收費、退費情況,資金、資產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財務管理混亂,弄虛作假,抽逃辦學資金等情節嚴重的,要依法終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五)規范辦學行為。教育部門要大力推進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標準化建設和民辦幼兒園規范化建設,全面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體化管理。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民辦學校納入督學責任區范圍,建立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經常性督查制度。要完善民辦學校年檢制度,加強對民辦學校年檢結論的運用,將年檢結論作為對民辦學校評優評先、資助獎勵、招生計劃安排、行政處罰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予以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理。民辦學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刊登、播放或自行張貼和散發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按規定在發布的10個工作日前,報審批機關備案。發布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不得發布。
(六)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民辦學校應當設立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歸民辦學校所有,用于民辦學校繼續辦學遇到困難或出現危機時處理學生退費與教師酬金以及其他有關事宜的處理等費用,不得挪作他用。民辦學校停辦時,辦學風險金全額連同合法利息退還給民辦學校舉辦者。未經審批機關書面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動用風險保證金。
六、強化保障,營造民辦教育良好發展環境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國家、省、市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有關部署和規定,把進一步大力發展民辦教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搞好發展預測,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統計、動態監測,加強對民辦教育發展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各部門要通力協作,大力支持民辦教育工作。教育、機構編制、發改、財政、人力社保、公安、民政、工商、國土、規劃、建設、衛生、安監、稅務、金融、城管等部門要形成合力,緊密結合我區民辦教育工作實際和教育綜合改革任務,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加強制度設計和政策創新,不斷提升我區民辦教育事業水平。
(二)落實部門職責。有關部門要明確管理職責,切實履行職能,認真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參與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民辦學校的開辦;負責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與綜合協調,制定民辦教育發展政策、發展規劃;研究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各項獎勵、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評估,加強民辦學校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以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和民辦技工學校的開辦;負責該類學校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培訓和辦學質量的監督評估;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及民辦技工學校教師資格認定、繼續教育和檔案管理等權益;指導民辦學校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指導民辦學校與教職工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落實教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政策。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民辦教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促進民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非學歷教育等各層次教育的結構優化和空間合理分布。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民辦學校的收費審批、備案和監督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學校及周邊安全秩序,加強對校車及司機的管理,并對違規車輛及違規行為進行整治和查處。
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民辦學校校舍進行消防安全鑒定和許可審批,并對民辦學校教職工、學生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民政部門負責民辦學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相關的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財政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負責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
國土規劃部門負責配合辦理民辦學校用地手續,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住建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民辦學校的校舍建設。
稅務部門負責落實民辦學校的稅務登記,做好納稅輔導,依法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供水、供電部門等負責落實民辦學校用水、用電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同一標準。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民辦學校做好傳染病防控、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等衛生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監督民辦學校專項資金、扶貧資助資金等財政資金的使用。
城管部門負責監管民辦學校招生廣告,依法查處違法招生廣告。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管民辦學校集體食堂食品安全,聯合教育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集體食堂的量化分級管理工作。
(三)加強指導和宣傳力度。堅持團結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要廣泛宣傳民辦教育發展成就和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與個人,總結推廣先進典型,動員、鼓勵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民辦教育發展,全力營造推進我區民辦教育健康快速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七、其他
本意見所稱的民辦學校是指由區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同級民政部門或工商部門登記,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在區內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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