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機器人應用” 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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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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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門市“機器人應用” 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各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門市“機器人應用”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反映。
江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江門市財政局
2015 年 9 月 15 日
江門市“機器人應用”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門市“機器人應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專項資金,是指 2015-2017 年連續三年,市政府在先進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每年安排 2000萬元,專項用于推動我市企業實施“機器人應用”。本實施細則所稱機器人是指在工業自動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具有三軸或三軸以上可重復編程、多用途的自動控制操作機及工廠用搬運機器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引導帶動、績效導向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財政局負責提出年度預算建議,組織項目申報、項目驗收認定,擬定年度資助計劃報市政府審批;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根據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需要,選擇社會中介組織或其他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第三方機構承擔或協助辦理有關具體事務。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按照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評價。
第六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聯合財政部門負責協助企業單位做好項目申報和項目初審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 專項資金具體扶持范圍包括:
(一)“機器人應用”項目我市機電(重點是摩托車及零部件制造)、五金制品(水暖衛浴、不銹鋼制品)、食品、紡織化纖等重復勞動特征明顯、勞動強度大、有一定危險性的行業領域的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實施“機器人應用”項目。
(二)“機器人應用”第三方服務機構為企業實施“機器人應用”提供定制改造方案、設備融資租賃跟蹤服務、技術支持、金融服務、人才培訓等多方面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
(三)“機器人應用”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為企業實施“機器人應用”搭建公共服務平臺,為我市特色產業“機器人應用”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引入國內先進“機器人應用”設備制造商、產需對接、技術交流、業務培訓等公共服務項目。
第八條 申報“機器人應用”項目的企業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已在江門市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成立時間 1 年以上;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 200萬元以上,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的核算范圍為設備儀器購置費及購買軟件和技術投入的費用;申報“機器人應用”項目(貸款貼息)的企業要求項目總投資超 5 億元以上。
第四章 資助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專項資金對“機器人應用”項目的資助方式分為事后獎補、融資租賃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事后獎補是指企業以自有資金實施“機器人應用”項目,項目完工驗收認定后,按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 10%給予獎勵,
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 150 萬元。本類項目主要面向三區企業。融資租賃補助是指對企業通過設備融資租賃(已開具設備發票)分期購買設備實施“機器人應用”項目的,按設備實際支付金額給予補助 10%,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 150 萬元。貸款貼息是指對投資超 5 億元至 10 億元之間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企業通過銀行貸款購買設備給予利息補助,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 2 年,單個項目補助不高于 200 萬元。
第十條 專項資金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為本土企業實施“機器人應用”提供改造方案,設備融資租賃跟蹤服務,協調及監管設備制造商按融資租賃協議提供技術支撐、人才培訓、設備回購等服務,按服務每個“機器人應用”項目給予獎勵 5 萬元,單個“機器人應用”項目只對應獎勵不超過一家第三方服務機構,每家第三方服務機構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對全市“機器人應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開展公共服務項目給予補助,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照實際投入的 50%給予補助,單個平臺建設補助金額不超過 300 萬元;公共服務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入或費用的 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 20 萬元。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根據每年預算規模和申報數量,按比例調整核定最終資助額和獎勵額,資金用完即止。
第十三條 企業每年只能申報一個應用項目。公共服務項目同類型項目每年只資助一次。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財政局按年度組織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按照申報指南有關要求編制申報資料,經屬地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和財政部門初審后提交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屬單位可直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金申請表及申請報告(具體格式和內容以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為準)。
(二)“機器人應用”項目還須提供:
1.“機器人應用”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相應合同、發票或憑證復印件;
2.申請貸款貼息和設備租賃補助的項目須提供有關銀行或租賃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合同、租賃合同、借據、劃款憑證、利息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
(三)第三方服務機構獎勵項目還須提供服務業務相關證明資料(包括相應合同、發票或憑證復印件等)。
(四)行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公共服務補助項目,還須提供建設和服務業務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相應合同、發票或憑證復印件等)。
(五)申報單位對所提交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和其履行相關責任的承諾。
(六)年度申報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 “機器人應用”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驗收認定,“機器人應用”第三方服務機構獎勵項目、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公共服務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機器人應用”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須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期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重新進行調整。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聯合下達。
第六章 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資金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按財政資金撥付程序辦理請款手續。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向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撥付。
第十九條 受資助單位應規范各項費用支出的財務核算管理。收到資助款后,按照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或會計準則進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專項資金項目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財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上一年度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評價,并形成項目跟蹤評價報告。對評價不良的項目進行重點指導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受資助單位應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經費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挪用、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財政局負責修訂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17年12月31日。期滿后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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