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培育和認定實施方案(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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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
培育和認定實施方案
(修訂版)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2011年5月20日以粵經信創新〔2011〕400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落實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精神,發揮重點骨干企業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的引領帶動和典型示范作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決定在全省范圍內培育和認定100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以下簡稱“骨干企業”)。為規范骨干企業的培育認定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保增長、擴內需與調結構、轉方式有機結合起來,從廣東產業發展的實際出發,政府引導與企業自主發展相結合,培育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主業突出、掌握核心關鍵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優勢、產品市場占有率及主要經濟指標居國內領先,甚至達到全球同行業前列的骨干企業,推動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基本原則。
骨干企業培育和認定工作,按照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要求,堅持經濟指標與創新能力相結合、現實情況與發展潛力相結合、自主內源與引進吸收相結合、遴選培育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兼顧我省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不同行業的特點和骨干企業不同地區的合理分布。
二、工作目標
在2010年已認定50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的基礎上,2011年在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再培育和認定50家自主創新能力強、掌握核心關鍵技術、經營狀況良好、主業突出、產品市場前景好、對產業發展帶動作用大、發展初具規模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其中,從2010年認定的100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培育企業中,升級30家發展形勢良好的優秀培育企業為骨干企業。從今年新申報的企業(去年已申報但未獲評培育企業的,可繼續申報)中,按照骨干企業標準和認定程序,遴選20家優秀企業為骨干企業,選出30家發展潛力大的企業為骨干培育企業。
三、培育和認定范圍
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培育和認定范圍是我省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相關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發展已初具規模,在本領域具有國內乃至國際領先優勢的企業。
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包括:高端新型電子信息(含新型顯示、新一代通信;物聯網、云計算、三網融合、下一代互聯網、網絡增值服務、地理空間信息;軟件與集成電路設計、數字家庭、高端消費電子產品;關鍵元器件、專用電子設備等)、半導體照明(LED)、新能源汽車、生物(含生物醫藥、現代中藥、先進醫療設備、生物育種等)、高端裝備制造(含航空航天、軌道交通裝備、海洋工程裝備、智能制造裝備、高端農業機械裝備等)、節能環保、新能源(含太陽能光伏、太陽熱能利用、核電裝備、風電、智能電網等)、新材料等8大領域。
四、申報條件
(一)2010年已獲評的100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培育企業,且2010年管理和經營績效突出,登記注冊信息未發生實質性變更的企業。
(二)其他申報企業須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廣東省境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本方案培育和認定范圍中列舉的8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具體條件如下:
1、管理規范。
有明確的企業章程,規范的生產、技術和財務管理制度,具有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納稅,守法經營,近兩年(2009、2010年)無違規違法記錄。
2、企業規模。
企業從業人員數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專職從事研發的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達10%以上。企業總資產達5000萬元以上,近兩年平均年銷售收入達1億元以上,其中新興產業產品和業務收入占比不低于70%. 3、行業地位。
在所屬行業領域處于國內乃至國際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能夠代表行業發展趨勢,引領行業發展方向。
4、創新能力。
企業設有專職的R&D機構和相應的技術先進的研究開發設施,R&D活動為企業創新引領發展提供了重點的技術支撐,近兩年(2009、2010年)企業R&D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平均達3%以上。至少擁有一項所在領域核心發明專利或其獨占許可權,整體技術水平居行業領先。
5、盈利能力。
企業經營業績良好,財務穩健,近兩年(2009、2010年)連續盈利,銷售收入和利稅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
此外,對于掌握產業發展核心關鍵技術,發展潛力大、產品市場前景好、近三年新設立、發展規模和財務指標暫達不到上述條件的中小型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企業,或擁有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在建項目的企業,可自愿申報,經所在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可作為個案專門研究。
五、組織與管理
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的培育和認定管理工作,采用省市聯手的方式,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組織,各地市經信部門、省屬企業集團配合實施。
(一)申報和評審程序。
1.企業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按照要求填寫申報書和申報信息表、準備相關證明材料,經企業負責人審核簽章后,A4面幅裝訂,一企一冊送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當地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書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材料齊全規范的申報書,出具推薦意見并進行匯總后,正式行文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省屬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可直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
2.初審和專家評審。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查申報是否符合條件、材料是否齊全、數據是否錯漏等,并根據初審結果,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通知企業予以補正等處理。
對受理的申報材料,分為2010年已認定為骨干培育企業的申報材料(第一類)和2011年新申報的企業申報材料(第二類),分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從第一類申報企業中優選35家候選骨干企業;從第二類申報企業中優選25家候選骨干企業,25家候選培育企業。
3.現場考察。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申報條件對候選骨干企業全部或部分進行現場考察。根據現場考察結果擬定進入公示的50家骨干企業(其中第一類申報企業30家,第二類申報企業20家)和30家培育企業名單,報省經信委領導審定。
4.公示和認定。對經審定的50家骨干企業以及30家培育企業,通過公眾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天。沒有異議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正式發布獲得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和培育企業名單,向獲認定的企業頒發牌匾(限骨干企業)和證書。
(二)申報材料。
1、申報書。
2、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其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2)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近兩年會計報表;
(3)企業擁有或享有獨占權的核心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
(4)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級R&D機構的證書或文件復印件;
(5)企業人員花名冊(超過100人的企業,只列科技人員及專職R&D人員);
(6)其他反映企業某方面能力的證明材料,如新產品鑒定證書、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企業及產品認證證書、獲國家、部省市獎勵證書、列入國家、部省市項目計劃的批準文件、牽頭或參與起草的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有效納稅證明、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三)監督管理。
1、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二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資格到期后自動失效。
2、已獲得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資格的企業,若中間出現依法變更企業名稱、經營范圍以及企業合并、分立、遷移、轉業、變更法人代表等情況,要在變更發生后的一個月內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經信委將根據變更內容及骨干企業認定條件等組織對骨干企業資格進行核定,并適時作出保留資格、撤消資格、變更證書等處理。若企業出現實質性變更又未及時報告的,資格證書自企業出現實質性變更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資格失效的企業若想重新獲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資格,須重新申報。
3、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和培育企業資格實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將根據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定期對骨干企業評審條件進行審查修訂。每兩年根據修訂后的評審條件,對骨干企業資格進行復查,收回復查不合格的企業資格,將收回的骨干企業資格,經過評審程序授予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企業中發展優秀的企業。
原則上,根據復查結果,每個行業的末位企業將被收回骨干企業資格。每次復查將收回不少于總數10%的骨干企業的資格。培育企業的資格有效期為三年。培育企業連續三年不能升入骨干企業的,其資格自動失效。資格失效的企業若想重新獲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或培育企業資格,須重新申報。
4、若企業在申報骨干企業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撤銷其骨干企業資質,收回證書和牌匾。
六、扶持政策
(一)對獲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包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企業,下同)資格的企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正式發文向社會公布,并頒發牌匾(限骨干企業)和證書。
(二)財政政策。
1、對獲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資格的企業,根據企業的規模、研發領域等,在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省關鍵領域重點突破招標項目、省挖潛改造資金、省現代信息服務業專項資金等給予優先重點支持。
2、優先在骨干企業中篩選儲備一批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并向國家有關部委推薦,爭取國家重大專項、重點計劃和專項資金落戶我省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并給予配套支持。
(三)融資服務。鼓勵和支持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在股票市場上市,為企業融資提供相關支持和服務。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與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工作聯系制度,指定專人定期聯系骨干企業,反饋企業意見和建議,幫助協調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同時做好骨干企業發展的監測分析。
七、附 則
(一)本實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實施方案與《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企業培育和認定實施方案(試行)》(粵經信創新〔2010〕670號)內容有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
(三)本實施方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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