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大型骨干企業訴求辦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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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業壯大規模增強實力的指導意見》(粵發[2013]6號),進一步提高服務大型骨干企業水平,規范大型骨干企業訴求辦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訴求,是指列入省重點支持大型骨干企業目錄的企業提請行政機關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企業訴求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正當理由和事實依據。
第三條 企業訴求辦理方式分為獨辦、分辦和會辦三種。只需一個單位單獨辦理的為獨辦;需兩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辦;需一個單位牽頭會同其他單位辦理的為會辦,牽頭辦理單位為主辦,協同辦理單位為協辦。
第四條 省培育發展大型骨干企業協調工作組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企業訴求辦理工作。
省培育發展大型骨干企業協調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作為企業訴求的交辦單位,負責企業訴求的收集、交辦及督辦。
省有關單位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順德區人民政府,下同)作為企業訴求的承辦單位,要明確訴求辦理工作的分管領導、承辦部門和人員。
第五條 企業通過省大型骨干企業服務信息交流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提出訴求。交辦單位原則上每月收集整理一次企業訴求,于月底前向承辦單位發送訴求辦理通知,同時通過服務平臺進行網上交辦。
時效緊急的訴求,企業可即時向交辦單位提出,由交辦單位直接交有關單位辦理。
第六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企業訴求,交辦單位經向相關企業解釋說明后不予交辦,并以規定表格回復企業。
企業訴求屬于省級行政機關權限的,交辦單位交由省有關單位辦理;屬于市級及市級以下行政機關權限的,交辦單位交由相關市政府辦理。
第七條 承辦單位接到企業訴求后,如有不同意見,不得擅自轉交其他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服務平臺或書面形式,向交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承辦單位接到企業訴求后,應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合理安排辦理進度,并在辦理過程中注重調查研究,加強與企業的溝通。承辦單位之間應密切協作、相互支持。
第九條 企業訴求辦理要講效率、重實效。訴求合理且能夠解決的要抓緊解決;訴求合理但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解決的要納入工作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訴求涉及上級部門職權的,應積極向上級反映情況、爭取支持;訴求不合理或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的,應向企業解釋說明。
第十條 對獨辦的企業訴求,由承辦單位直接答復企業;對分辦的企業訴求,由承辦單位分別直接答復企業;對會辦的企業訴求,協辦單位應先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企業。答復及協辦意見須同時抄送交辦單位,主辦單位答復須一并抄送協辦單位。
第十一條 企業訴求答復及協辦意見要嚴格按照交辦單位規定的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領導審簽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企業訴求答復要理據充分、內容精練,并應附送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
企業訴求答復按照辦理結果標注為A、B、C三類,其中A指所提訴求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B指所提訴求已列入計劃解決,C指所提訴求無法解決。
第十三條 企業訴求辦理要嚴格遵循時限要求,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收到企業訴求后30日內將辦理意見答復企業。屬于會辦情形的,協辦單位應在收到企業訴求后10個工作日內將協辦意見報送主辦單位。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承辦單位要向提出訴求的企業作出解釋說明,經交辦單位同意后辦理時限可延長30日。
第十四條 企業訴求超出承辦單位職權,但在省級層面可以解決的,承辦單位應在收到企業訴求后30日內提出解決建議,提請省培育發展大型骨干企業協調工作組研究。
同一企業重復提出同一訴求的,如承辦單位無新的具體答復意見,應以規定表格作簡單回復;如有新的辦理進展情況,承辦單位應按規定時限作出具體答復。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對答復中承諾的事項要認真落實,并將落實結果及時通報相關企業。
第十六條 交辦單位收到企業對辦理情況不滿的反饋意見后,應要求承辦單位對辦理情況作出說明;對確需重新辦理的,由交辦單位向承辦單位重新交辦,承辦單位應在30日內再次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企業訴求辦理情況納入承辦單位培育大型骨干企業工作年度自評報告。
第十八條 省培育發展大型骨干企業協調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適時開展企業對訴求辦理情況的滿意度調查。
第十九條 省培育發展大型骨干企業協調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定期通報各承辦單位辦理企業訴求情況,抄送省府辦公廳;每年初向省委省政府綜合報告上一年度各承辦單位辦理企業訴求情況。
第二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大型骨干企業訴求辦理配套制度,完善服務大型骨干企業長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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