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單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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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廣州、深圳市發展改革委,有關企業,有關單位: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節函〔2018〕68號)等要求,我省已正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試點地區。為做好試點啟動相關準備工作,現向全省公開征集試點單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單位范圍
廣東省境內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以下簡稱動力蓄電池)生產、使用、利用等回收利用各環節企業,具體包括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含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企業);相關研究機構及行業組織等。
二、試點單位條件
(一)需共同滿足的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在廣東省境內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銷售、拆解等,以及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利用等相關活動。
(二)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在廣東省境內生產的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企業,且在廣東省境內生產或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
2. 在廣東省境內銷售新能源汽車的進口商。
(四)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在廣東省境內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維修、租賃等活動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
(五)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務院令第307號)要求,取得相關資格,在廣東省境內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的企業。
(六)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含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2.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的示范工程承擔企業。
(七)相關研究機構及行業組織。在廣東省境內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技術研發、標準制定、推廣應用機制研究等,自愿納入試點單位的相關研究機構及行業組織。
三、有關要求
(一)《暫行辦法》是我國境內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管理的規范要求,在我省從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工作的所有企業均應落實《暫行辦法》要求,納入試點名單,并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35號)要求,對動力蓄電池開展溯源管理。
(二)各地級以上市循環經濟主管部門要指導本地區符合試點條件企業填寫《基本情況表》(附件1),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還需填寫《回收服務網點信息申報表》(附件2)。各地級以上市循環經濟主管部門匯總情況后,填寫《試點單位匯總表》(附件3),與《基本情況表》《回收服務網點信息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并于8月24日前報我委(節能與循環經濟處)。相關材料電子版請一并報送。
(三)試點名單將進行動態更新,后續申請列入試點名單不另行通知,符合相關條件企業單位均可隨時向本地區循環經濟主管部門申報,我委將根據各地區上報情況及時對試點名單進行調整更新。
(四)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我省相關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對未落實《暫行辦法》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以及應納入但未申請納入試點的企業,將按照《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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