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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轉發《江門市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局機關各股室、部門:

                  現將《江門市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修訂)》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蓬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8日           

                      

                江門市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江門市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區、鎮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范圍內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建成區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區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

                  江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實施;屬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鎮(街)行使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行政處罰權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申報登記、監督檢查、受理投訴舉報以及相關行政處罰權的具體實施。

                  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ㄈU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ㄋ模┎鸪覂仍械陌踩雷o設施,且更換的防護設施降低安全防護的要求;

                 ?。ㄎ澹p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擅自實施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實施第(三)項行為的,應當提前告知管道燃氣經營者,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負責實施。

                  第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第八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第九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裝飾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實施。

                  第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地點實施物業管理的,裝修人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在受理裝修人的申報登記后,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涉及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及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情形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將申報登記情況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地點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裝修人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    裝修人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ǘ┥暾埲松矸葑C件;

                 ?。ㄈ┭b飾裝修方案;

                 ?。ㄋ模┳儎咏ㄖ黧w和承重結構,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ㄎ澹┥婕氨巨k法第六條行為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需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醒b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裝修人非業主本人的,還應當提交業主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三條    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應當通過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告知鄰里。裝修人和裝修施工人員對裝修材料進場和裝修垃圾的排放應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屬地登記情況及時向屬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關于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屬違規行為的應發出整改通知書,并對逾期未整改者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具有相應行政執法職權的縣級部門或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17日公布實施的《江門市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江府辦〔2009〕1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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