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當事人:熊淑敏;性別:女;民族:漢;身份證號碼:440711199412******:
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11月2日未經批準擅自在江門市蓬江區建德街14幢7號商鋪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行為,以上事實有(一)現場筆錄二份(編號:C20201028001、A20201102001);(二)證人證言:2020年10月10日對梁秀華的詢問筆錄一份、2020年11月27日對梁秀華、余嘉妍的詢問筆錄各一份;(三)物證:安立乙醇消毒液3瓶、復方新潔爾滅消毒液9瓶、碘伏消毒液3瓶、冷凝膠34瓶、氯化鈉注射液3瓶、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帶針1包、GLUTAX1800000GS1盒、電子針頭2套、依卡茵醫用冷敷貼1盒、鹽水清潔液1盒、HUONS ASCORBIC ACID 針劑1盒、長針3盒、單針5袋、麻舒痛乳膏1盒、南光使癢丁10支、Bellast plus3盒、Bellast ultra plus2盒、REJURANI2盒、碧妍塑顔緊致精華液1盒、Bilastultral1盒、organe silica DMAE Finimg Solution 1盒、Juve derm ULTRA 1盒、賽洛絲汀四維復活系統1盒、OPT機1臺、永華乙醇消毒液1支、其它藥品器械2.1公斤;(四)書證:余嘉妍的身份證相片一份、梁秀華身份證相片一份、熊淑敏的戶籍人口信息一份,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2)粵0704行審127號]一份;(五)視聽材料:執法相片 8張、余嘉妍提供的微信截圖11張、梁秀華提供的微信截圖18張和視頻1個、執法全程視頻為證。你的行為違反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作出:沒收藥品、器械(詳見《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書》,文號:蓬江衛醫證保決[2020]1102-1至4號),并處以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①賬戶名:待結算江門蓬江非稅代收繳專戶,開戶行:農業銀行江門分行,賬號:44-370301012000935;或②賬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暫掛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江門市分行營業部,賬號:241035009908003;或③賬戶名:待劃款項:開戶行:江門農村商業銀行,賬號:9083510012030001。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你下落不明,無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郵寄、轉交等送達方式送達,本局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蓬江衛醫罰[2022]9號)。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蓬江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
江門市蓬江區衛生健康局
2022 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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