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騰安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蓬人社監字〔2025〕3號
被處罰單位:廣東騰安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碧桂園居委會碧桂園大道1號碧桂園中心4樓403-3室(住所申報)
法定代表人:陳志文
2025年1月14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拖欠袁孟花、高宏海等人工資的情況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你單位從江門市蓬江區華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處承接了江門蓬江棠下二期碧桂園項目總承包安裝工程。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你單位存在未按規定支付袁孟花、劉志云等5個班組28人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工資519700元的問題。2025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蓬人社監字〔2025〕3號),要求你單位在收到指令書1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所拖欠的工資,但你單位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指令書后,未在規定時效內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況和證明。上述事實有《棠下二期機電勞務分配表》、《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蓬人社監字〔2025〕3號)等證據證明。
你單位該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20日向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蓬人社監字〔2025〕3號)。現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9 號)第十二條第(二)項、《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二版)》第79項“情節嚴重”的規定,針對你單位經我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決定如下:對廣東騰安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200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非稅收入收繳,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賬號:44370301010046146)繳納罰款,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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