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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廣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蓬人社監字〔2024〕42-4號

                被處理單位:廣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玉林市江南路南興乾隆苑6號樓3單元205號

                法定代表人:馮海生,聯系電話:1392520****

                     經調查,你單位是江門恒鑫御園二期(第2區段)施工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你單位在該項目存在拖欠了唐基超、黃明軍、龍貴、梁嘉坤等4個班組133名工人工資,共計1879829.5元。我局依法向你單位發出2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蓬人社監字〔2024〕42號、蓬人社監字〔2024〕42-1號),責令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并把整改情況和證明以書面形式報我局,但你單位在規定時效內對存在問題沒有完成全面改正。我局已依法使用你單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使用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承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市分公司,保函編號:PBAV202444070000000172),仍拖欠唐基超、黃明軍等3個班組116名工人工資450250.06元(詳見附件)。上述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蓬人社監字〔2024〕42號、蓬人社監字〔2024〕42-1號)、《送達回執》、《工資保證保險支付通知書》(蓬人社監字〔2024〕42-2號)等證據證明。

                    你單位該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8日向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告知書》(蓬人社監字〔2024〕42-4號)。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第九十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我局對你單位作出下列行政處理:責令你單位向唐基超、黃明軍等3個班組116名工人支付工資450250.06元。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件:拖欠116名工人工資明細表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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