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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廣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蓬人社監字〔2024〕42-4號

                被處罰單位:廣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玉林市江南路南興乾隆苑6號樓3單元205號

                法定代表人:馮海生

                    經調查,你單位是江門恒鑫御園二期(第2區段)施工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你單位在該項目存在拖欠了唐基超、黃明軍、龍貴、梁嘉坤等4個班組133名工人工資,共計1879829.5元。我局依法向你單位發出2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蓬人社監字〔2024〕42號、蓬人社監字〔2024〕42-1號),責令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資,并把整改情況和證明以書面形式報我局,但你單位在規定時效內對存在問題沒有完成全面改正。我局已依法使用你單位存儲的工資保證金(使用工程保證保險方式代替,承保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市分公司,保函編號:PBAV202444070000000172),仍拖欠唐基超、黃明軍等3個班組116名工人工資450250.06元。上述事實有《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蓬人社監字〔2024〕42號、蓬人社監字〔2024〕42-1號)、《送達回執》、《工資保證保險支付通知書》(蓬人社監字〔2024〕42-2號)等證據證明。

                    你單位該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我局已于2025年1月8日向單位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蓬人社監字〔2024〕42-4號)。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9 號)第十二條第(二)項、《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第二版)》第79項的規定,針對你單位經我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為,應對你單位作出處罰20000.00元的決定,鑒于你單位能夠配合我局行政指令支付部分工人工資,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決定如下:對廣西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16000.00元(大寫:壹萬陸千元整)。

                    你單位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戶名:待報解預算收入非稅收入收繳,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門分行,賬號:44370301010046146)繳納罰款,并將繳款回執交回我局。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門市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

                SKM_554e25011509320_0001.jpgSKM_554e25011509320_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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