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單位從業的靈活就業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政策解讀
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了《關于單位從業的靈活就業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粵人社規〔2024〕6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已依法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目前全省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超過4100萬人。自2021年4月起,廣東省率先創新政策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未建立勞動關系的8類靈活就業特定人員也納入了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目前全省靈活就業特定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超過100萬人。國家高度重視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勞動權益工作,近年相繼出臺了加強快遞人員、貨車司機等群體勞動權益保障有關文件。為此,根據實踐需求,結合前期政策試行情況,我們及時修訂完善2021年4月實施的政策文件,更好地保障靈活就業勞動者工傷權益,切實解決其后顧之憂。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與2021年4月實施的《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相比,該政策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規范對象稱謂。根據國家部署要求“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將原辦法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修改為“靈活就業勞動者等特定人員”,進一步規范政策保障對象稱謂。二是拓寬參保群體。根據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于做好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貨車司機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部署,《辦法》增加了未與從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層快遞網點從業人員”和“運輸司機和乘務人員”等兩類參保群體,原8類特定人員也拓展為10類參保群體。三是強化風險防范。原辦法試行期間,發現有部分用人單位將應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違規改辦單項參加工傷保險,逃避了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的法律責任。為此,《辦法》明確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將嚴格核查用人單位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參保條件,如發現屬于隱瞞存在勞動關系、違規改辦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此類違法參保線索情況將抄送社保征繳機構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維護勞動者社會保險合法權益。
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不得通過虛構用工關系、“假發包、真掛靠”等違規方式,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不符合《辦法》規定參保范圍的其他從業人員,用人單位也不能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對于上述違規參保風險情形,人社部門將開展嚴格調查核實,有可能不予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如發現存在參保單位或從業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錯誤的,將按規定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涉及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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