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管公司擅自砍伐小區樹木,被罰款5萬元!
日前,針對蓬江區某物管公司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砍伐小區內兩棵大樹的行為,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五倍處以罰款”,對該物管公司作出按照樹木總價值5倍的計算方式處罰,罰款金額為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2021年12月30日,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接到市民投訴,反映某物業管理小區東南側有兩棵大樹被物業管理公司砍伐,不知道是否經過相關部門審批。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經查勘,該小區東南側(原售樓部)的兩棵樹木的樹干被齊根砍伐,樹穴內只剩下樹根,且該小區物管沒有申請辦理“砍伐、遷移城市樹木行政許可”。
工作人員對被砍樹木頭徑進行測量
“我們其中一個停車場出入口要封閉,為了方便小區住戶出入,就在原售樓部前砍了兩棵細葉欖仁來增加多一條行車道。”該小區物業經理承認砍伐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需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執法人員告知物業經理,并以其行為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為由,對物業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
由于樹干已被清運,無法測量樹木胸徑。為了查清事實,執法人員來到物業管理處進一步詢問樹木的詳細情況,并根據樹木頭徑及旁邊同期種植的同品種樹木作為數值參考,經現場檢查、詢問、拍攝取證等一系列查證措施,確定該樹木為2016年種植的細葉欖仁。執法人員對違法事實進行了進一步鎖定確認,并依法進行處罰。
工作人員對被砍伐樹木旁邊,同期種植、同品種樹木進行測量
據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除了上述情況外,日常的綠化養護修剪需嚴格按照《江門市城鄉綠化樹木修剪技術指引》開展相關工作。如因安全隱患、建設等需要重修剪、移植城鎮樹木的,應提前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重修剪、移植城鎮樹木。另外,在小區和社區內的草坪上長期堆放雜物、對遮擋(如廣告牌、采光、通風等)的樹木進行私自剪枝或因施工對綠化造成破壞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
——案例延伸——
2022年2月15日,江門市某汽車有限公司未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城市綠地行政許可,擅自進行廣告牌基礎開挖施工,施工過程中破壞公共綠地面積3.42平方米,品種為臺灣草。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七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并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對該公司作出按照所占綠地面積的計算方式處罰,罰款金額為1026元的行政處罰。
破壞公共綠地現場
——普法小課堂——
(一)保護和管理
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規定進行分工負責,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的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5.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
(二)法律責任
1.破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坐椅、庭園燈、建筑小品、水景設施和綠地供排水設施等綠化設施的,按照設施造價的二倍處以罰款。
2.擅自砍伐、遷移樹木的,按照樹木賠償費的五倍處以罰款。
3.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4.擅自遷移、砍伐古樹名木,損害古樹名木致死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并按照每平方米處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重要提醒——
擅自砍伐樹木和破壞城市綠化行為時有發生,反映出部分企業和個人的環保綠化意識還不強,為此,我們特別對各企業和市民發出提醒: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建設等原因確需砍伐、移植、毀壞城市樹木花草的,必須按規定經縣級以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蓬江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批準,未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而私下作為,就是違法毀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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